一、遗产继承诉讼需在什么时候提起
1、继承诉讼时效期限。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继承回复请求权又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二、遗产继承诉讼费要多少
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诉讼费。对遗产继承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诉讼费。
网友咨询:房产继承纠纷
我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大姑和小姑。 爷爷在2007年被我大姑和小姑在背着我父亲的情况下,公证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死后一套房产属于爷爷的部分由大姑和小姑继承,属于我奶奶的部分三人平均分配,但是我爷爷在06年因精神病住过院,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我们认为公证遗嘱的时候爷爷并不知道情况,属于精神不正常的时候, 爷爷在2008年8月去世。 奶奶在2013年1月去世。还有,在2005年这套房产当时是我父亲花5万元从爷爷单位购买,而且和爷爷,奶奶,大姑,小姑,写了契约,规定这套房产爷爷奶奶死后使用权和产权归我父亲所有,上面有爷爷,奶奶,大姑,小姑的签字,但是没有公证。2013年4月,现在大姑小姑起诉我父亲要按遗嘱分配财产,我们才知道07年他们去做了公证。 请问?:精神有问题的人公证的是否有效, 2 公证已经过去6年了,是否现在诉讼还有效。 3。 2005年写的契约是否有效?契约和公证那个更具效力。多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你爷爷奶奶生前签订的有你大姑、小姑签字的契约。因有你大姑、小姑的签字,因此可视为对继承权的放弃。因此,虽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一般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权利人放弃权利,因此,仍应依契约执行。所以,您权益的争取还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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