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江英坚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
律师观点: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
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网友咨询:继承房产如何分割
父亲过世,母亲年纪较大,由于在同城的儿子对老人不好,母亲想把房子卖掉到外地跟着女儿过。但儿子死活不同意卖房(作为父亲的遗产,他有一小部分继承权),这种情况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继承份额无异议,但儿子怕房子被卖后,母亲的钱他一分也拿不到,所以挺着不肯分割,卖掉不行,他出钱买别人的份额,他说没钱。给他钱买他的份额也不行。法院说如果份额达不成一致,他们可以判决。现在份额没异议,他们也处置不了。请问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母亲双方的名字。
法院能强制执行吗?怎么强制执行呢?现在是对方怎么都不配合,就是让你分不成.
张律师的回答很专业。其他人原因购买是没有问题的。但不是100%产权的房产出售前必须办理继承,过户到一个继承人名下。这就变成了一个圆圈,要继承就要先分割,而出售变卖又要先办理继承。不知道法院是否有什么办法解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1、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儿子、女儿等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以及分割父亲的遗产
2、父亲留下来的遗产有一半属于母亲的份额,剩下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产;
3、如果儿子愿意要房屋则要支付给母亲和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林和杜惠相恋一年后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林的父母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作为独子的王林继承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父母的全部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原因决定分手。杜惠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林父母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林拒不同意。问:王林继承的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王林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林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杜惠认为在王林的父母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是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惠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小编结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因为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房产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