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并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张先生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先生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2年12月张先生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用双方的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并导致两种处理结果。上海和江苏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观点的代表。如果该案发生在上海,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屋系张先生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因此系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发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月供款,不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支付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先生所有,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 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江苏,则法院一般认为:该套房产虽然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王女士除了有权取得三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外,还有权分割房屋增值产生的收益部分。该收益应为房屋现值100万元减去原值60万元再减去几年来的利息支出约9万元后的余额(在已向银行支付的总计约11万元的还款总额中,仅有2万元为贷款本金,剩余为归还银行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应作为购房成本从房屋增值额中减去,否则,对方有可能获得比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多的收益,这对产权人是极不公平的)。这样王女士将分得房屋增值收益的一半 155000元,加上婚姻期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54000元,共可获得199000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对此,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一定争议,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因审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解答。该解答认为即使夫妻共同还贷,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应归房产人所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该纪要认为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江苏省的纪要虽未正式颁布,但客观上会被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参考和借鉴。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例需要给出上述两种不同的解决结果的原因。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分割
按新婚姻法,夫妻婚后按揭贷款买房,首付是男方,夫妻共同还款,房产证上是男方名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引用的法律是错误的,得出的结论肯定也是错误的了。正确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务请注意:上述规定的情况是指婚前而不是婚后。
题中的“夫妻婚后按揭贷款买房,首付是男方,夫妻共同还款”,即使,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资78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结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俩人分居期间,朱先生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10万元。徐女士闻讯后,要求将其中的3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徐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观点:徐女士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属于朱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没有用于投资。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徐女士对此并无贡献。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小编结语:个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变化、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个人房产出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