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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遗嘱无效?存在多份遗嘱怎么办?

核心提示:立遗嘱是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有效才可以,无效的遗嘱无法使遗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但现实中由于被继承人对遗嘱有效的条件不是很了解,所以遗嘱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且有的继承人会里毒粉遗嘱,那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存在多份遗嘱又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遗嘱继承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可作为合法取得财产的依据。遗嘱有效与否是根据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确定的。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立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相互冲突,那么具体来说,应该使用那份遗嘱呢?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

现实中存在下列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4、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5、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6、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理解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上仅按手印未签字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4年,陈老太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的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只登记她一个人的名字。她和丈夫共生育有1男4女,即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及刘戊。刘戊与何甲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何乙与何丙。陈老太的丈夫先于她过世,陈老太于2009年病逝,刘戊于2000年病逝。

刘甲和母亲长期住在南禅新村的这套房子内。直到去年,该房遭遇拆迁,被安置在台江区红星苑小区内。因为对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有不同意见,刘甲将何甲、何乙、何丙、刘乙、刘丙和刘丁一起告上法庭。

诉讼中,刘甲提供了一份遗嘱,说这份遗嘱是母亲生前所留。遗嘱的内容为:“我年已八十九岁,现有房产壹套位于台江区南禅新村。由于我长子刘甲,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现在我神智清楚的情况下,立下本遗嘱:决定将该房产产权在我百年之后由其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议,但刘甲应照顾我的日常起居生活至我百年之后。”

刘甲认为,自己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尽到了为她养老送终的责任,有权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这套房产。庭审中,大多数被告都表示:刘甲在生活上长期照顾其母,尽了为人子女之责。他又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刘甲提供的遗嘱真实可信,同意按陈老太生前遗嘱的意见,由刘甲继承诉争房。

刘丙和刘丁则有不同意见。她们认为:陈老太退休之前是一家幼儿园的园长,识字自书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刘甲提供的所谓遗嘱,是不真实的。首先,这份遗嘱属于仅有打印件的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名字上面有一个手印,是否是立遗嘱人本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所按上去的,现在已经无法证实。其次,这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本人签字。最后,见证人吴某某和证明人中的代书人林某,其年龄与立遗嘱人年龄相当,现在已经过世,在立遗嘱的当时,是不可能使用电脑打字操作。因此,该遗嘱并不是陈老太所立,是无效遗嘱。

【法律分析】

婚姻帮律师认为,从该份遗嘱的形式来看,属于代书遗嘱,该份代书遗嘱上的遗嘱人陈老太虽未签名,但在她的名字上面有按手印,同时见证人吴某某和代书人林某均在遗嘱上签名。诉讼中,刘丙虽然提出遗嘱没有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名的问题,但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陈老太生前手会抖是确认的。依据立遗嘱的时间,陈老太立遗嘱时已超过87岁,所以刘甲主张被继承人陈老太因年老手抖不能亲笔签名而在打印的姓名上按手印符合常理。所以其母亲生前有表示过诉争房屋由刘甲居住一辈子,该份遗嘱应是陈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诉争房屋应由刘甲继承。

网友咨询一、公证遗嘱的效力

遗嘱经过公证后,在不再变更的前提下,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立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变更遗嘱。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网友咨询二、继承法遗嘱效力

请问当一个老人病危时 他在医院当着医生护士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处置全部遗产) 但是经过全力抢救老人康复了 几年后当老人真的过世后这份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老人过世后,其女婿出示了一份老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处置部分遗产) 请问老人过世后两份遗嘱效力如何?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老人再去世前未进行遗嘱更改,因该份口头遗嘱是在医生护士(两人以上)见证下所立的,所以该份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2、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无论是口头遗嘱,还是老人自书遗嘱,应以最后立定的遗嘱内容为准。

二、存在多份遗嘱怎么办

1、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2、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3、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三、多份房产遗嘱问题,哪个生效?

父母和3个子女一起订立第1份房产遗嘱,如果公正后,父母能否背着其中1个子女和其他子女再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是否需要所有子女都在场才能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如果可以订立第2份公正遗嘱?哪个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遗嘱的话,立遗嘱人自己就可以立,不需要子女配合同意或知情。如果都是公证遗嘱,内容冲突,以后者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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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遗嘱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存在多分遗嘱,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立遗嘱时如果不知道怎么办的话可以请专业律师帮您知道。关于遗嘱无效及多份遗嘱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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