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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

核心提示:由于书写程序较简单,又无需见证人,很多人都会选择自书遗嘱,那么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遗嘱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解答,更多自书遗嘱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自书遗嘱是指,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遗嘱。自书遗嘱虽然程序简单,但是往往因为其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纠纷,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自书遗嘱的书写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自书遗嘱

步骤1.立遗嘱之前需要找两位和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此步可忽略,但有见证人能增强遗嘱真实性)

步骤2.遗嘱开头写上“遗嘱”,以表明文件的性质。

步骤3.正文开头写“立遗嘱人:某某某”以及立遗嘱人的身份证号码。

步骤4.立遗嘱人需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罗列详细,比如有房产的话需要将房产所在的具体位置以及房产的产权证号码都要写明。

步骤5.将有权继承自己财产的人员姓名以及和自己的关系写明,并写清财产的具体分配情况。姓名要以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登记的姓名为准。

步骤6.立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分别在遗嘱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并按手印,最后署上立遗嘱当天的日期。

律师还有一个建议:立完遗嘱后,用摄像机将立遗嘱人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朗读遗嘱内容的过程摄录下来。这样做能更加有力地证明这张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摄像过程的最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报上自己的姓名。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嘱,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抚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在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在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他们的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吃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已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

6、对不属于自已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已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7、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的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9、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网友咨询一、一份公证遗嘱,一份代书遗嘱,内容冲突,代书遗嘱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

公正遗嘱是父母一起立的,写明将一套房产给我。父亲去世后母亲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原先给我的房产给了哥哥,又写了另一套未在公正遗嘱中出现的房产给我。代书遗嘱应该全部无效还是对于没在公正遗嘱中出现的财产分配部分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代书遗嘱有效,以后相冲突的遗嘱,未经过公证,与公证遗嘱冲突的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中的房屋归你。2、母亲写的代书遗嘱是部分有效,因为房屋属于你父母的遗产,你父亲已经去世,他的那一部分你母亲无法处分,也就是说你母亲给你写的代书遗嘱的房产有一半归你,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要你们兄弟姐妹平分了。

网友咨询二、如何证明遗嘱无效

一个阿姨60岁,她8年前再婚,嫁给一个无儿无女的老人。婚后半年那位老人便突发脑淤血瘫痪在床,我阿姨一直照顾他至今年春天,前不久老人去世,突然间老人的侄儿出现并提供遗嘱,说老人把婚前单位分的房子已经给他了(侄儿曾为过继之子,但是后来因为其父不舍,所以一直留在其亲生父亲身边)。值得一提的是,在老人中病的时候他的这位侄儿把他从家中踢出,不管其死活,当听说老人房子分下来之后便一改嘴脸,来老人家里认亲,后见老人已经精神糊涂,曾几次来老人家里抢夺财物。我阿姨从老人生病到临终一直伺候着老人。他不相信老人会将他们仅有的住房全部给这位侄儿。我的阿姨没有生活来源,紧靠救济过日。如果房子给了别人就没有地方住了。因为她为了和老人结婚已经和自己的孩子决裂了。(老人原配妻子早已病故)所有的邻居可以证明老人没有任何想法要把房子给别人。其侄子的遗嘱据说已经公证,怎么能证明他无效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对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的遗嘱;2、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在立遗嘱后又重新立的,先前的遗嘱无效。但如先前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则后里的遗嘱也必须是公证遗嘱才可以推翻。你阿姨的户口不知道在哪里,如果在这套房子内,则必然有居住权。任何人也不可以把她赶出门。

网友咨询三、关于遗嘱无效与继承顺序

一位老人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在幼年时期被送给老人的妹妹抚养,但并无手续。老人的妹妹死后,该养女继承了其房产。同时,她不放弃亲生母亲的房产继承权。但她只有每年过年时会打电话问候,未尽其他扶养义务。她亲生母亲的二女儿尽主要抚养义务,三女儿是残疾人,与老人同居。二女儿住的离老人很近,逢年过节陪母亲,每月给母亲生活费。问:若老人将遗嘱立给大女儿,则遗嘱是否有效?大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继承法》第五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如老人立遗嘱确定遗产给大女儿,是有效的,因为老人有权指定财产给任何人。如老人没有遗嘱,其大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尽管大女儿无正式收养手续,但已经约定并成事实,大女儿已继承养母的房产就是证明。至于老人的遗产,有遗嘱的这些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小编结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确保遗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处理遗产的保证,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请专业律师为您知道就可以。关于自书遗嘱怎么书写及遗嘱无效的情形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自书遗嘱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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