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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原则是什么?

核心提示: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那么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什么?如果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原则是什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姻情感及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客服电话:4006-520-255。

一、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2010年,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对财产作如下分割”,其中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2011年,唐某猝死,未留下遗嘱。唐某之女起诉李某,要求分割包括前述房产在内的唐某遗产。

【法院认为】

案涉《分居协议》中,唐某与李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分割”,该约定系双方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约定。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所签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同时第28条至第30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此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未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度从法理上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故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指出的是,此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对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分居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系唐某和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之女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效力提出异议,但其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故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唐某名下,双方因房贷之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李某已依《分居协议》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情形,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遗产予以法定继承。故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

【实务要点】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该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诉讼重新分割财产吗?

若协议离婚后没有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还可以重新再次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协议离婚后,对不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2、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3、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自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19条提供了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就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就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共同制度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当事人只能在这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不能超出该范围选择,否则无效。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姻情感及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客服电话:4006-5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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