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该条的内容实质为婚内财产分割,即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一方的恶意行为而不当减少或保护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方恶意减少共同财产时,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内保护另一方自身财产权益,同时告诫民众不要实施这种行为。这时法律的指引作用更为突出,虽未明确分割中是否应对过错行为方施以惩罚,但夫妻一方都应当对损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现有共同财产,过错行为方将其对共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直接赔偿给无过错方。
网友咨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想和老公签一个协议,如果离婚的话,婚内房产归我,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二、分居时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下面让我们看一则案例:
【案例介绍】
朱某和王某于1989年2月2日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03年,刘某因生意应酬,认识吴某,并背着王某与吴某在外同居。2005年,王某发现朱某有婚外情,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无法原谅朱某的背叛行为,但又考虑到儿子年幼,怕离婚对他伤害太大,于是和朱某签订了分居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签字日分居,孩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协议签订后,朱某于2006年购房与吴某共同生活。2008年9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异议,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也没有异议,唯一的争议是朱某于2006年所购房产及分居后所得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朱某认为不应分割,理由是双方已于2005年签订分居协议,自此双方的收入应当各自所有。
王某认为应当分割,理由是双方虽已分居但并未离婚,在正式离婚之前,双方的所得收入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就应当分割。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于王某提起诉讼前双方的收入进行平均分割。
【婚姻帮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认定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该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婚内要求分割财产的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这些条件限制得很严苛,具体情况可参照上文小编介绍的相关内容,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内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