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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核心提示:很多人结婚后,喜欢采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来防止婚姻变故。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但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是有效的。那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呢?针对这一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当夫妻之间没有签订协议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的话,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分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2010年,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对财产作如下分割”,其中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2011年,唐某猝死,未留下遗嘱。唐某之女起诉李某,要求分割包括前述房产在内的唐某遗产。

【法院认为】

案涉《分居协议》中,唐某与李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分割”,该约定系双方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约定。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所签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同时第28条至第30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此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未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度从法理上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故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指出的是,此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对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分居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系唐某和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之女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效力提出异议,但其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故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唐某名下,双方因房贷之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李某已依《分居协议》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情形,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遗产予以法定继承。故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

【实务要点】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该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

网友咨询:请问这样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男方:张三(身份证号),女方:李四(身份证号)

一,男女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二,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1:现夫妻双方共有一处位于(**)的待售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男人,双方约定房屋出售后,由男方分得房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剩余欠款归女方所有。2:女方于*年*月从**处借得的欠款由女方负责清还。

三,本协议所列钱款归双方各自所有,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对方主张所有权。

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我想问一下双方所分的钱属不属于个人财产,就是说离婚时对方能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要求重新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说的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形。判断的关键是:不得影响第三方利益!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这本来是法律所允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2、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不得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约定只对内有效,对外是无效的。换句话,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

协议中约定的:女方于*年*月从**处借得的欠款由女方负责清还。这一条款显然涉及到了第三方利益,如果女方有能力偿还,则没有问题;如果女方不能偿还时,男方不能免责。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这一条款是否有效,还要看具体情形。

当然如果你们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如果债权人知情并同意的,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3、同样的道理,夫妻双方对待售房屋的分割约定,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利益。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情形:女方无力承担对外的债务时,这个待售房屋的分割就是无效的,男方分得的20万元,必须用来清偿对外共同债务。据此,协议中约定的:本协议所列钱款归双方各自所有,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对方主张所有权。这一条款也就无效了。

当然,如果女方分得的财产足以清偿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时,本协议是有效的。否则,协议中影响第三方利益的约定是无效的。

至于你问到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协议不影响对外的第三方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协议是有效的,这个协议本来就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离婚时不得反悔。

小编结语: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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