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社区居民周女士的母亲于六年前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由于周女士长期在外地工作,加上继父赵先生隐瞒了房产的事实,所以周女士当时并不知晓房产的真实情况。六年后,得知实情的周女士要求继承其应得的房产份额,但继父却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周女士无权分割该房产。近日,周女士来社区司法信访中心咨询,该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律师观点: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周女士可以主张分割该房产。
本案中,周女士的母亲于2008年4月去世。其母去世后,继父赵先生采用欺骗的手段办理了遗产公证,将房产纳入自己名下。
2014年4月20日,周女士意外发现继父名下的房产是其母亲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经调查,2008年5月办理遗产公证时,赵先生刻意隐瞒了周女士是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向当地公证机构作出虚假陈述,通过公证继承了这套房屋。
由于周女士的母亲生前未立遗嘱,继父赵先生在办理遗产继承和分割时,并未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周女士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周女士并未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周女士应当或者应该知道可以继承权利被继父侵害时开始计算,即2014年4月20日开始计算,两年内主张继承权利都是有效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这两年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可以从新或者继续计算。
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由于继承诉讼中涉及到的继承人可能有多个,因此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他们往往会问:“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网友咨询:房屋继承纠纷
自家房产证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父亲于08年去世'现在这套房子想变更为我的名字'但爷爷也去世了'请问这套房子手续要怎么变更'如果我一直不变更名字'房屋拆迁时要怎么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对于共有房产需要析产,即析出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然后再继承。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先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无效或者未处理部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 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原件等资料以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局办理。具体事宜(包括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咨询房地局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