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4年,老王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老王早年丧妻,留下一儿一女。儿子王磊结婚后搬出该公房,户口也迁出,另购商品房居住。女儿王芳尚未出嫁,一直随父共同生活。2005年2月,老王突发疾病死亡。老王死后,房屋承租人就变更为女儿王芳。2008年这套公房被列入城市拆迁范围,王芳因而获得120万拆迁补偿款,王磊认为这120万拆迁补偿款作为父亲的遗产应由其和妹妹王芳均分,但王芳认为这钱是补偿给自己的,是其个人财产。因此,哥哥王磊将妹妹王芳告上法院,要求分配这120万拆迁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1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王芳个人的,因此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解决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发放对象的问题。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房屋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妹妹王芳,因此基于拆迁该公有住房产生的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既然归其所有,则是属于王芳个人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在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都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份就应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这笔拆迁补偿款;如果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补偿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不是作为承租人的遗产,因此别人无权利继承。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拆迁补偿款,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对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安置对象的一种误解。
前述已经提到能够取得拆迁补偿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这里所提到的共同居住人,显然并不是指这个家庭中的所有成员,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要求在该公有住房有常住户口并在该房内居住一定期限。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比较明确,其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居住房屋但居住困难的人。
王磊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没有认识到对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与享有产权的私房的拆迁补偿款的不同。对于公有住房来说,一般情况下其承租权不能为继承人所继承,因此基于该公有住房所产生的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能由新的承租人或者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享有,而不能成为原承租人的遗产。这与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不同,产权人死亡,房屋未拆迁的,该房产为其遗产;房屋被拆迁的,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为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