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赔偿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核心提示: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这个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中就有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具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而其中的离婚精神赔偿范围又有哪些?婚姻帮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损害事实,是有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力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8]还须注意一点,即有离婚的发生,才使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

(二)违法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禁闭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过饮食、不给于治疗疾病等。遗弃则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抛弃家庭成员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配偶同居或有能力而拒绝抚养等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四)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准则的漠视。”过错在范围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种行为,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不能将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的行为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简单而客观有效的。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倩与王东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倩与王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东喝酒后又对刘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东离婚。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王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与刘倩在婚姻存续期间,王东对刘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东对刘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小编结语: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因此是否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颇值思考。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赔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