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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核心提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那么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 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网友咨询:妻子出轨我可以起诉奸夫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妻子出轨我知道,但是没有实质证据只有他们去游玩的合照,我可以起诉奸夫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中一方有外遇,需有切实证据证明,您说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外遇的事实。另外,即使外遇事实得到证实,也仅是您的妻子负有赔偿义务。

【知识链接】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事实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排除。

其次,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指的是施暴方对受暴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再次,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事实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形式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暴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离婚后,有的施暴方并不知悔改,仍然经常骚扰受暴方,再次向受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受暴方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行为致使受暴方构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施暴方应承担刑事责任,受暴方同时还可以要求施暴方给予民事赔偿。达不到轻伤及其以上标注的施暴方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收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小编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所以,要求损害赔偿,一定要注意诉讼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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