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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如何?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那么,什么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如何?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概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离婚时实行损害赔偿,使有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表现在:

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打击更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其次,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再次,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关于人身权方面的义务。最后,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半年前,我因无法忍受前夫的家庭暴力,和他协议离婚,当时只想快点离婚,没提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现在想起来之前受过他多次家庭暴力,非常痛苦,而且我手中还有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因为有几次都惊动了110,并有调查笔录在卷,请问我还可以向前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或协议离婚后一年才提出精神损害请求的,不予支持。根据你的陈述,你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失赔偿,而且你们协议离婚才半年,只要你确实有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前夫,要求他补偿给你精神损失。

二、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我国新婚姻法并没有在条文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围上,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产不予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二)赔偿主体限定范围过窄

婚姻法对赔偿主体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我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三)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太过笼统。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Χ和金额的时候最难把握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至今我国法律û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随意要求,实践中索赔上千、上万元的都有,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这造成规避管辖的嫌疑。而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裁判稳定及司法权威。

(五)法律对过错行为的限制过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和遗弃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对赔偿的情形加以了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这将使无过错配偶方只有容忍不幸婚姻带来的苦果而毫无办法,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大过错行为不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例如发生婚外恋、长期通奸、吸毒、赌博等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的损害,法律却没有保护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赋予他们在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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