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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性质和类别?第三者离婚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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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者的性质和类别?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笔者认为,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所谓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则叫“第三者”。

性质:(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结婚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是指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男女之间的友谊所许可的道德标准或者精神文明界限的行为。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有的人,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中惯以“关系暧昧”来表达第三者介入的客观行为,把乱搞两性关系等行为含混用“关系暧昧”而代之。笔者认为,法律用语必须是严谨、准确、规范的,而“暧昧”是指态度,用意含糊;不明白。行为不光明或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可告人。其内涵、外延不够明确,用它作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可取的,不应将其与第三者介入等同起来。(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闹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类别:(一)感情寄托型。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二)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型。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三)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型。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而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低下道德感及责任感差的一部分人,越会发生“第三者”介入问题

二、第三者离婚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也明确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即夫妻的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于不存在提供举证说明,还要对举证不能承担全部的败诉风险。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相关信息以及侵权的事实往往非常隐蔽和不易被发现,那么由于无过错方个人能力有限不易收集到诉讼中所需要的全部有利证据,也就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笔者设想:立法中有必要对类似案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从而对过错方加以限制,对无过错方加以保护。由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隐秘性对无过错方的取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采取跟踪、偷录、偷拍,甚至不惜重金聘请私家侦探等手段来收集证据。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无过错方通过上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法获取的证据,经常被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依然是难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如此以往,受害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便难以实现。笔者认为,为了平衡原告与第三者双方之间的权益,协调公民的配偶权与隐私权这一问题,应遵循“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那么对于处理好以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不应对无过错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与其他的民事案件相比,可以适当的降低其证明要求,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明事实的一般程度,就应当是为达到了证据法所规定的证实,就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也印证了“法不强人所难”这一法理精神。其次,无过错方配偶在掌握了其基本线索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危害社会秩序,不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不触及对方最低要求的隐私权,那么采取偷录偷拍等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不仅不予采纳而且应视为侵权,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排除。最后,设立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因婚外恋而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只要无过错方能够证实有过错配偶一方在夫妻生活中或家庭生活存在异常行为,则可以推定无过错方的主张成立。对于第三者的免责情形我们也必须加以关注并强调,即在第三者举证自己确实不知道婚姻一方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成为诉讼过程中的抗辩事由。

网友咨询: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失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 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 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小编结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希望本文中关于第三者的性质和类别,第三者离婚的举证责任的知识您了解多少?第三者的性质和类别,第三者离婚的举证责任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第三者的性质和类别,第三者离婚的举证责任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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