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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需哪些证据?房屋遗产的继承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房屋遗产的继承是遗产继承中绕不开的话题,房屋继承有自己的方式,一人分多少怎么分还是看证据。那么,房产继承纠纷需哪些证据?房屋遗产的继承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房产继承纠纷需哪些证据

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

4、被继承人的遗嘱;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遗产的继承方式有哪些

房屋遗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遗产的分割,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特殊性,不能随意移动也不能强行分开,如果强行移动或者分开,会对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造成影响。但并不是所以房屋都不能分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结起来,房屋遗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直接分割,但前提是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

2、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3、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案例分析

房产继承案件,涉及见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件事实:

赵小军诉称:我父亲赵德义和母亲李美花婚后生育四子,即赵小军、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四人。1991年父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某房屋拆迁,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均得到安置。我无房随同父母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某号楼206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内居住。1995年母亲李美花去世,1997年,父亲单位房改,房屋承租人可能从单位将房屋购买,父亲让我以自己名义购买,但单位称可以用父母的工龄给予优惠,所以我以父亲的名义购买,并支付购房款,产权人登记为父亲赵德义。2000年赵德义立下遗嘱并委托东城区某律师事务所代书及见证,遗嘱内容为其去世后房屋由赵小军继承。

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辩称:一、涉诉房屋是拆迁所得房屋,不属于遗产;二、该房屋购买时也折算了母亲的工龄,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无权处理母亲的部分,母亲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三、赵德义是在神智不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情况下做出的遗产分配,因此遗嘱无效;四、见证人没有出庭,无法确定真实性。

法院经调查,1998年12月2日,北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赵德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北新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赵德义,房价款32000元,该房屋登记在赵德义名下。2000年8月12日,赵德义书写声明一份,内容为:赵德义,85岁,有四子。赵小兵、赵小强、赵小刚均有房屋居住。唯有四子赵小军随我同住,一旦我离世,此房赠赵小军所有,别人无权干涉。署名赵德义并注明了年月日。赵德义后到东城区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见证人为张某律师、胡某律师。对于该份遗嘱,原被告均称签字系其父亲所签,但不认可其效力。

赵小军另提交视频光盘一份,证明赵德义生前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小军继承。被告认为视听资料有瑕疵,明显经过二次剪辑,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将涉诉房屋留给赵小军继承系赵德义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赵德义留有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合法有效。故涉诉房屋应当由赵小军继承。依据《继承法》规定,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某号楼206号房屋由赵小军继承,即归赵小军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该案件并不复杂,靳律师把法院判决的理由为您详细解释一下,为什么被告看似有理的观点,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房屋是赵德义的合法财产,他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由谁继承。

其二、赵德义购买了涉案房屋时,李美花已经去世,虽然使用了李美花的工龄,但使用工龄只是单位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这种优惠并不等同于产权,李美花已去世,去世的人已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已无法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所以该房屋只能认定为赵德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换个角度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美花去世时该房屋还没有从单位购买,产权属于单位,不属于李美花遗留的合法财产。其去世后,赵德义与其婚姻关系随即消灭,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更谈不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被告称赵德义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从赵小军提交录像视频中可以看出,赵德义举止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被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第四、法律没有规定见证人必须到庭,实践中,除非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见证遗嘱有重大瑕疵,否则不需要见证人出庭作证。

网友咨询:父亲去世十多年了,房产证不在我手上,怎样办理继承手续

我的母亲早亡,父亲在农村有一套房子,但是我在父亲去世后就不住在那里了,与姑姑住在城里,一直是奶奶住,后来奶奶去世,房子空着,由于我当时不足18岁,也不懂继承父亲的房产,后来房子被村子的亲戚无偿要求借住,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走了我父亲的房产证,我在大学毕业的时候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并将户口迁迁移至城市里,去年我结婚了,现在想要将我父亲留给我的房子办理继承房产手续,但是借住的亲戚拒绝将房产证给我,我需要怎么做才能拿回属于我的房子?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房产证可到相关机构补办。 2、有权让借住亲戚腾退房屋,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继承最长时效不超过20年,你应未超过前述时间,可依法继承主张你的权利。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房产继承纠纷需哪些证据?房屋遗产的继承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遗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遗产的分割,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特殊性,不能随意移动也不能强行分开,如果强行移动或者分开,会对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造成影响。关于房产继承方式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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