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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离婚时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但离婚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婚姻以终身结合为目的,在由于一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导致中途离异时,另一方必定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给另一方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网友咨询:丈夫有外遇离婚,妻子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外遇离婚,妻子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一并判决过错方赔偿受害方5000元精神抚慰金。

张玲(女)和邓涛(男)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2013年8月,张玲发现邓涛经常在外,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1月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12月,张玲发现邓涛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离婚,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玲、邓涛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由于邓涛的不轨行为已经破裂,且对张玲精神上造成了伤害,现张玲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玲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由邓涛适当赔偿张玲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之间本来应该互敬互爱,忠诚于对方。然而,邓涛在与张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实在非好丈夫所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夫妻间若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因此,邓涛应给付张玲适当的精神抚慰金,具体赔偿额度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对对方造成损害的程度,并由法院裁定。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责任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区别?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责任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侵权责任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有特定性,《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为夫妻中的一方(就目前的规定而言);

2.二者侵权的客体不同:一般的精神损害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人身权,但离婚精神损害不仅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同时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

3.侵权后果不同:离婚精神损害的后果之一是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持续,而侵权法上的精神损害无此要求。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对于家庭暴力情形,家庭暴力必然侵犯另外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对于侵犯生命权、身体权的也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的情形之一。可见二者也有重复之处。笔者认为,虽然均是侵犯生命权、身体权,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家庭暴力同时侵犯了夫妻间的配偶权,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另外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侵权责任法》中,侵犯生命权、身体权情形的,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则应视侵害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考虑对方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数额。

小编结语: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的一方如受到精神损害,可向过错方要求相应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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