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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哪些证据?哪些离婚取证手段是行不通的?

核心提示:要打赢离婚官司,证据是重点。一旦夫妻一方要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中一般需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那么,离婚需要哪些证据?哪些离婚取证手段是行不通的?更多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1、提供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网友咨询:求助!查到老公和别人开房的记录可以作为离婚上诉时的证据吗?

昨天查到了老公和一个女的近三个月开过三次房。是朋友通过公安系统查到的。请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他是属于过错方吗?因为他不同意协议离婚还要跟我抢孩子的抚养权。

我不懂这些希望天涯有懂法律的可以给我一点意见!谢谢大家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起诉离婚,理由再充分,证据再充足,你老公不同意离,(他可以说你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孩子还小,出轨只是偶尔寻求刺激,知道错了,以后不犯了。)法院也没办法。充其量也就是调解。你可以半年后要求二审,二审调解再不成功,法院直接叛离。但是很耽误时间和精力的,不是你一起诉法院就开庭的,是要等的。

你查到的那些开房记录不能作为证据的,还会连累朋友。你可以自己去跟踪,然后捉奸在床,或者知道他在哪里开房直接报警。警察出警会有记录。总之一句话,能协议最好协议,否则会把你整的精疲力尽的。

二、哪些离婚取证手段是行不通的?

夫妻双方要离婚时证据是很重要的。但离婚取证手段仍有些情况是不可取的,下面将介绍三种情况。

1、私人侦探

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 所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 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因为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 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 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费精力不说,还增添了自己的烦恼。

3、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 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 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 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和解的目的达不到不说,徒然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及问题都会带 来极大的阻碍。

一般以上这三种情况是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

小编结语: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更多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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