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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在什么时候生效?

核心提示:处理普通遗嘱之外,还有共同遗嘱是两个人以上所订立的遗嘱,那么有哪些遗嘱属于共同遗嘱呢?共同遗嘱要在什么时候才可以生效呢?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解答相关问题。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共同遗嘱​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属于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使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而在同一介质上所作的意思表示。立共同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它只要求立遗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继承人只享受权利(或有轻微义务),而不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从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的情形来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即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介质上作出意思表示,处置各自的合法财产(含遗嘱人各自拥有全部所有权的财产以及遗嘱人按份共有的财产)。具体来讲,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针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同一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另一种情况是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遗产继承人。

(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在同一介质上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置双方共同共有的共同财产。

二、共同遗嘱在什么时候生效

(一)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形式上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因情况不同而处理不同。

1、当出现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针对自己合法财产(遗嘱人各自拥有全部所有权或按份共有的财产)指定同一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时,如果一个当事人已经死亡,则应当认定该共同遗嘱已经部分生效,另一部分遗嘱则因为期限尚未来临而没有生效。

2、当出现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当事人为遗产继承人,而一个遗嘱人已经死亡,别的遗嘱人尚健在时,应当确认共同遗嘱中,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尚健在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经失效。

(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

这类共同遗嘱,如果出现一个遗嘱人死亡,另一遗嘱人尚健在的情形,应当确认该共同遗嘱尚未生效。

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撤销已生效共同遗嘱

[案情]

2004年3月2日,牟X分与其丈夫卢X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X太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X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X分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分与卢X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分在其夫卢X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牟X分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太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分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X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2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分继承了卢X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网友咨询一:关于共同遗嘱

各位律师你们好,在此向你们请教一些关于立遗嘱方面的法律知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老公98年结婚,婚后我们一直和他父母生活在一起,我们共同住的这套房子就是他他父母为我们结婚购买的,当时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父亲的名字。 因为现在兄弟姐妹为了争房产弄得六亲不认的事情太多了,我们为了以后不和姐姐们发生不必要的争执,所以希望他们立下遗嘱把房子给我们,他们也同意(因为他们还有二个女儿,并且关系不是很好)。 为了让他们老人没有后顾之忧,我主动要求他们在遗嘱中写明,任何一方先行去逝的话,则他的所有财产归活着的一方所有,等二老都去逝后我们自然接受房屋继承。我不知道这样写是不是合适?我现在有一个不明白的地方就是,如果一方先去逝后,那他的财产如遗嘱中所说的那样归活着的一方所有,这时活着的一方需要办理房屋过户吗?还是有其他什么方法把财产纳入名下?还是可以不过户,等以后也去逝后我们就自然接受呢?如果不办理过户会被视为放弃继承而将先去逝的一方财产进行法定继承程序吗?(这样的话岂不是违背了二老的真实意愿了吗?他们分明是要把房子给我们的呀?)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主动要求他们在遗嘱中写明,任何一方先行去逝的话,则他的所有财产归活着的一方所有,等二老都去逝后 你们再接受房屋继承。 这样写是可以的。 遗嘱中所说的 归活着的一方所有,这时活着的一方可以办理房屋过户,也可以不过户,等以后都去逝后,你们 办理过户。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哪些属于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在什么时候生效?”的全部内容,共同遗嘱要在双方都去世后才会生效。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共同遗嘱​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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