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
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答案是肯定的。
1、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2、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继承法》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设立该份遗嘱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双方不能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否则就会限制生存一方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二、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要注意什么
1、夫妻订立了共同遗嘱以后,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或一方撤销该共同遗嘱: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2、夫妻共同遗嘱公证: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案例分析
奶奶辞世两孙女对簿公堂
宋某、宋X均为宋奶奶的孙女。2011年1月10日,宋奶奶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某合作社中股份在其死后由宋X继承。5个月后,宋奶奶在某公证处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上述代书遗嘱的内容。2013年2月7日,宋奶奶又在泰达公证处立下第二份公证遗嘱,表示将其所有的股份在其死后归另一个孙女宋某继承。老人2013年底去世后,宋某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依照公证程序规定,该继承公证须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宋奶奶的两个儿子的同意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宋X及其父亲拒绝协助宋某办理。因此,宋某将宋X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宋X提交医院证明、托老中心证明等证据,证明第二份公证遗嘱是在宋奶奶认知能力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询问和记录为同一名公证员进行,违反公证程序,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宋某答辩称,第二份公证书合法有效,该公证书准确表达了宋奶奶要求将宋X继承其股份变更为由她继承的意思。宋某所提供的宋奶奶于2013年2月27日的出院记录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证明宋奶奶并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定,首先,泰达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的公证录像记录来看,其神志是清醒的,也能证明公证员所做的公证书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宋奶奶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2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出院记录中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说明其住院治疗期间不存在神志不清的现象。第三,被告提供的托老中心证明,该中心非医疗机构,且出具时间与宋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的时间相距甚远。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关于“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条关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宋奶奶的股份由宋某继承。
网友咨询:遗嘱继承
我外公,在几年之前做了遗嘱公证,把个人所有房屋继承给了我妈妈,(此房屋在配偶死后几年个人所买)但是外公今年去世,想过户房产姓名,但是公证处却说要做遗嘱继承公证,需要其他子女确认签字,才能做继承公证,但现在其他女子拒不协助,公证处说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但是我妈妈不想走法院,那样会损害亲情关系,请问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做房产过户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以凭经公证的遗嘱和房屋产权证及你外公死亡证明及你母亲的身份资料,直接要求房管部门过户,不而要再办理继承公证。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要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为遗嘱并非夫妻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允许立遗嘱人撤销,但应该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关于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