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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外房地产继承法律规定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核心提示: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那么有关涉外房地产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案例中法官又是如何裁判的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房产继承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涉外房产继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涉外房地产继承

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华侨就其个人在中国内地的房地产订立遗嘱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署、盖章、再经公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华侨申请在中国继承房地产的应在其居住国办理公证证明本人的身份、住址及与中国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持经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遗嘱到该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办理遗产继承事宜。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经公证和认证。

涉外遗产纠纷案例

习某与高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习某某是习某唯一的女儿。现习某去世,但习某某多年前就已经移居国外。为分割这两套房产,高某将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这两套房产。

本案是有关继母与继女应如何解决房产继承的典型案例,本案例对解决继承人之一不在国内,如何尽可能减少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缩短案件时间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案例简介】:

1980年习某与高某再婚,习某某是习某唯一的女儿,当时已成年。婚后习某与高某购买了2套房产。自2002年起,习某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并且从未探望过父亲习某。后习某于2013年病故,被告仍未回来奔丧。

原告高某起诉称:因为这2套房产系习某与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原告应享有一半产权,而另外一半产权作为习林的遗产由原告与被告习某某共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被告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为此,原告提供了死亡证明、结婚证、居住证明、房产证、习某与习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欲证明分割2套房产的依据。

本代理人在接受高某的委托后,仔细的听取高某对整个事实的陈述,详细分析案情以及原告及其他被告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要点】:

1、高某享有2套房产共3/4的份额。

这两套房产系习某与高某婚后购买的,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高某享有一半的产权。剩余的一半作为遗产由高某和习某某平均继承。

2、被告习某某未尽赡养义务,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双方是继母与继女的关系,且继女已经定居国外,不适合长期呆在国内来处理该案事宜,所以调解对于双方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出具了调解书:高某折价补偿给习某某,2套房产的产权归高某所有。

【律师法律意见】:

这是一起分家析产的诉讼官司,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法院审查的重点:

1、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2、司法审查重点:通过调解来处理,重点是折价款能否达成一致。

网友咨询一:房产继承(存在继母关系)

你好:我现在的情况是 我家成员:我(女儿)我爸爸,继母和她的儿子. 我家有套房子马上拆迁,我家想要两套房子,目前我爸爸身体病重.现在有两个问题:1:想要一套写继母儿子的名字,一套写我的名字(这样最好,继母不会干涉我的房子)2: 一套写我爸和我的名字,一套写继母和他儿子的名字.现在我和我爸爸这套房子避免我爸爸走后,继母和我分房,我想让我爸爸立个遗嘱,我爸爸要是走了,不想让继母和他的儿子分夺我的房产.这个都需要写哪方面,我想要详细一点.还有我现在在国外,手机号是大陆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继母也是你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你父亲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你也可以要求房子直接写你的名字。

小编结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在同一区域手续就已经很繁琐了。那么关于涉外房地产继承还要有很多手续。有关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有涉外房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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