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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如何订立?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核心提示: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的财产及其它权利,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遗嘱应该如何订立,遗嘱的内容又包括哪些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遗嘱订立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随着人们遗嘱意识的增强,公民订立的遗嘱内容应当完整明确,而且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也不能存在歧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完全可以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得以顺利继承防止家庭纠纷的产生,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的介绍遗嘱的订立及有效要件。

一、遗嘱如何订立

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只能对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该内容无效。

网友咨询一、遗嘱订立

遗嘱订立显失公平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遗嘱由财产所有权人自我处分,因此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

网友咨询二、我应如何订立这份遗嘱

我岳父有意将他的一处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遗赠给我们夫妇,但前提条件是我们要拿出10万元现金交给我岳父,并免除我岳父欠我们夫妇的4,5万元债务。我夫人有一亲哥,我岳母与我岳父已经离婚,但一直在一起生活。我想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手续确保我能100%的拿到这份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产如果是你岳父岳母的婚后房产,你岳父只能处理属于他的那部分权利,即房产的一半。可以立一份遗嘱,写明确该房产属于他的那部分由你们夫妇继承(由于你夫人是她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不属于遗赠,遗赠是指遗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你不放心,可让你岳父办个公证遗嘱。现金那部分的债权债务,可以另行作约定。

二、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人和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三、遗嘱内容是否成立

我的姐姐10年前和姐夫结婚老人给买了一套平房结婚用,产权证上是我姐夫的名字,当时老人与他们同住,后来姐夫和姐姐两人做生意到丹东市内居住,老房子留给老人居住,其二女儿无房住搬回去和老人一起居住,其间其我姐姐姐夫和其他子女按月支付生活费,最近老人病危,写了遗嘱,内容为:房子给自己的二女儿(老人有六个子女),并且老人有外债2万元,要求我姐夫和姐姐两人等老人去世后偿还。请咨询一下律师这样的遗嘱是否能成立或生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老人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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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注意将遗嘱的内容写清楚,包括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遗产能够按照被继承的意愿进行处理,希望上文介绍的遗嘱的订立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遗嘱订立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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