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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有时效限制吗?遗嘱人如何变更和撤销遗嘱?

核心提示: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遗嘱没有生效之前,遗嘱人是可以撤销或变遗嘱的,另外,如果继承人对遗嘱继承有异议,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进行维权呢?为了让您更好的认识遗嘱继承的时效限制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遗嘱继承时效限制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如果遗嘱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这样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即可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行使其继承权受阻,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时间限制吗?

一、遗嘱继承有时效限制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其父毛襄民于1968年向原红旗公社申请庄基地,1968年7月20日原陕西省长安县革命委员第785号文件同意批给毛襄民庄基地二分五厘,位于现韦曲街办东韦村二组。当时原告属于在外职工,被告与父母及原告子女在农村生活。1969年至1970年毛襄民一家在该庄基外顺坡势挖南北两孔窑洞,在庄基地上建有位于南边的一间接檐房,位于北边的两间接檐房。1970年被告毛某乙与毛襄民分家,被告毛某乙在南边的窑洞生活,毛襄民夫妇与原告子女在北边窑洞生活。1988年原、被告母亲马俊英去世。1990年原、被告父亲毛襄民去世。1990年原长安县韦曲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宅基清查,对原毛襄民申请宅基进行登记,户主更名为毛某乙。1994年11月2日,原长安县韦曲镇人民政府给毛某乙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2012年5月毛某乙在该庄基地建房,将原窑洞前接檐房拆掉。现两孔窑洞年久失修,无人居住。2012年5月30日,原告毛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分割其父母遗产位于东韦村二组的两孔窑洞及接檐房。庭审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承北边窑洞及窑洞前空宅基,法院给其释明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其要继承的接檐房已不存在只能折价分割,但原告拒绝折价,坚持其请求。被告持辩称理由拒绝分割财产给原告,本案未能调解。

法官析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原、被告父母分别于1988年、1990年去世,至原告起诉至本院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毛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遗嘱人如何变更和撤销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方法主要有:

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

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在后面的遗嘱中未明确宣布变更、撤销前面的遗嘱,但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则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销;前后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的变更。但若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网友咨询一、被公证了的遗嘱,还可以变更吗?

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请问,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如果被公正了,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财产再次立遗嘱继承给其他人吗?

如果可以,相关的手续怎么办理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是可以的,如果是口头遗嘱,则需要见证人,如果是书面的,可以在律师公证下或者由律师代笔立遗嘱。2、遗嘱人自己立书面遗嘱也是可以的,同样可以对抗先前已经公证的遗嘱。至于依据就是你所写的那个,遗嘱人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网友咨询二、如何撤销公证过的遗嘱

如果先前一份遗嘱已公证,但是立遗嘱人后来又变卦,要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那么撤销第一份公证需要什么手续,是否可以私下进行,不让遗嘱里涉及的受益人知道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通过公证处重新公正一份遗嘱,遗嘱的效力是后面的优先于前面的,公正过的优先于普通遗嘱

至于是否让受益人知道,这一点没有强制要求,但是考虑到未来可能引起的诉讼纠纷,建议公开。

网友咨询三、公证遗嘱撤销

公证遗嘱说明永不撤销那么还能撤销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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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当您的继承权被侵害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关于遗嘱继承时效限制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遗嘱继承时效限制及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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