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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核心提示:现在公民对遗嘱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公民去世前订立遗嘱的比例也在增加,但是因为公民的法律知识普遍不足,尤其是老年人还保留着很多封建思想,导致他们遗嘱的效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怎样认定遗嘱的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网友咨询:确认代书遗嘱有效和遗产继承权

律师,你好,希望能对下问题给以指导,谢谢。 本人嫡亲阿姨留下代书遗嘱(未经公证),阐明她的遗产由包括本人在内的三个外甥继承。代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两名无利益关系的证人代书、签名,并有阿姨的签名和手印。 本人设想: 第1步,诉请法院“确认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第2步,(第1步生效后)再诉请“享有遗留房屋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你阿姨去世了,可以按照她的遗嘱来执行;如果现在健在,可以去做遗嘱公证,确认遗嘱的效力。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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