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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地区的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提示: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下面小编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有关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地区的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一、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二、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三、台湾居民在台湾以遗嘱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四、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五、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六、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

网友咨询:放弃继承公证后还能更改吗

您们好! 朋友的父亲去世后留有一房产, 一共有四个子女, 现在有两个兄弟已经公证放弃继承, 他母亲也愿意把她的份额给他, 不过还有一个兄弟未签。 请问律师们如果这个事情不能马上处理好就是先搁在那的话, 已经签过的那两个人反悔的话,还可不可以再去公证处更改先前的放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在遗产分割前、本案中就是在房屋过户前,已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反悔,但仍要通过公证程序或其它法定程序!因为: 1.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即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所以其在有关财产权属未发生变更前,仍然可以对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做出变更,这就象曾与合同一般,在财产转移前或受赠人表示接受前可以撤销赠与! 2.如果不允许权利人反悔而又经过一段时间后,还可能发生放弃继承当时意料不到情况出现,进而违背放弃继承人的原来意思。 所以,在房屋没有履行法定过户登记手续前,可以对放弃继承的公证予以变更!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地区的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关于涉外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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