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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有继承权吗?遗腹子能不能继承遗产?

核心提示:遗腹子是在父亲死亡后才出生的孩子,那么遗腹子有继承权吗,遗腹子又能不能继承遗产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为了让您能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遗腹子继承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遗腹子继承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为此法律规定,继承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知,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承份额。此时,胎儿排在法定第一顺位。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母亲)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网友咨询一、遗腹子遗产继承

我奶奶有3个子女 包括我父亲 但是我妈把我怀上的时候我父亲就去世了,之后我妈也改嫁了 现在我奶奶也去世了留下3套房子.我有权利拿到我父亲的那套房子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什么办法能证明你和你父亲、你奶奶的关系吗?如果能就可以。

你奶奶去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她的子女继承。你爸爸虽然先于你奶奶死亡,但你可以代位继承你奶奶的遗产。

网友咨询二、关于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问题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此处:1.被继承人是谁?2.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是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胎儿生下来之前已经死了,则出来以后没有继承权。其份额由父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生下来是活的,哪怕就过了一秒钟,则视为继承了财产。胎儿死后,他的那份就给胎儿的继承人,一般就是胎儿的父母。

网友咨询三、关于民法中胎儿继承权的问题

甲在临死前不知道自己的妻子乙已经怀孕,在遗嘱中没有给胎儿保留遗产分割。甲死后妻子才发觉自己已经怀孕。按照我国的法律,应当在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孩子出生后是活体后又死亡的,应当怎样处理?要是孩子一出生就是死胎的又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问题,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谢某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谢某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此时,其妻子肖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谢某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两位大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大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肖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依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某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第二、胎儿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1、法律对遗腹子及代位继承如何定义?

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2、遗腹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腹中胎儿是需要预留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三种情形:1、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2、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3、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情况,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依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死亡时间: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范围: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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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关于遗腹子继承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遗腹子继承权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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