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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一方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的问题

核心提示: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离婚后探视权能否取消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离婚后能否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问题

我与前妻离婚后,协议孩子归我抚养,每周六前妻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我发现,每周孩子从其母亲回来后,都对我有抵触情绪,也渐渐不听我的话,经常与我顶嘴吵架。我感觉前妻的探视直接影响了我们父子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和谐的氛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诉前妻取消她对孩子的探视权?

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法确定了探视权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探视权是一种权利,也更加是一种义务。夫妻离婚后,不改变孩子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也不因此减少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探视权从某种程度讲也是为了保障离异家庭的孩子,尽量较少孩子的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伤害。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确实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却属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暂时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并不代表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义务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说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网友咨询:探望权能否放弃及探望权性质

探望权能否放弃及探望权性质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一内容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离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能否放弃直接涉及到探望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说,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具体而言,如果探望权是一种权利,则可以放弃;如果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则不能放弃.笔者认为,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的父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解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亲权行使受到限制,部分亲权被停止,但探望等权利义务被保留了下来,法律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权利,双方共同行使亲权.赋予探望权独立权能地位的前提在于父母共同行使的亲权,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亲权的各项权能处于基本完满状态,探望权隐含于亲权当中,尚为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与义务.父母离异后,亲权的各项权能发生了分离.探望权作为亲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由潜在的隐含的权能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能,归属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该方行使包括探望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义务.可见,探望权不仅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其亲权行使的延续,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探望权显然具有亲权的诸多属性,其与亲权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相对比较窄.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望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望权的,探望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探望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婚姻法中明确探望权的立法本意.子女与父母的交流,是双方亲情的需要,也是子女能健康成长的关键.因此为了子女的利益,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时,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无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履行探望之责,同时,探望权只有中止的情形,不能放弃,义务是探望权中的应有之义.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促进父母子女关系的融洽,为了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父或母关心子女成长,应该赋子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探望权在性质上属于离婚父母一方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当事人不能在调解协议中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孩子的探望权,对于自愿放弃探望权的调解协议,因违反法律,法院应不予确认.

小编结语: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关于离婚后探视权能否取消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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