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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爷爷奶奶有没有法定探视权?

核心提示:隔代亲是多年来一直存在于我国婚姻家庭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人毕竟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婆媳爆发战争,禁止老人探视孙子女时,婆婆能否起诉儿媳,讨要探视权?

网友咨询:她剥夺了我,孩子及老人的权义

我和前妻离婚好几年了,法院判孩子归女方抚养,男孩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前几年女方还让看孩子,去年六月以要影响孩子的学习为由不让我看望孩子,(孩子四到至今一直在学习钢琴等四五种,我一直全力配合她让孩子学习,我一直在外地工作,一月能回她家看孩子就一俩次,她和她家人还找各种理由说我看孩子太多了,让我少看孩子,也不让孩子见爷爷奶奶,),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我看孩子怎么影响孩子了,我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律师我如何维护我和孩子爷爷奶奶的权义及孩子的权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抚养孩子一方应予配合,不得拒绝。你一个月探望孩子一到两次,其实很正常。探望孩子,也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对于女方的不配合行为,建议先了解一下女方不让你探望孩子的真正原因,化解其疑虑,必要时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实在无法做通女方的工作的,只好起诉解决,具体明确一下探视时间、方式的问题,以便于日后的探望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孩子年龄超过10岁了,可以征询一下孩子是否同意由你抚养的意见,如果孩子同意由你抚养,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这样就不会受女方不配合你探望孩子的干扰了。

相关知识介绍

以案说法:

徐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了独生子小徐,父母竭尽所能为小徐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从学校教育到工作机会,小徐一路顺风顺水。2012年年初,小徐认识了女孩小倪。2012年6月,小徐与小倪登记结婚。2013年3月的某一天,小徐突然坠楼而亡,尽管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认定小徐是高空坠楼死亡。然而,对于儿子的身亡起因,两位老人仍然持怀疑态度,因此与儿媳妇产生了争执。不久后,当老人在绝望中得知儿媳妇怀孕的消息时,这让老人又将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未出世的孙子(女)上,怀孕期间,两位老人每个月支付给儿媳妇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双方关系也因此有所缓和。

2013年10月底,儿媳产下儿子,但由于儿媳与两位老人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双方在探望孙儿一事上摩擦不断。2013年年底,在一次探望时,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拒绝老人探望孙子。2014年,双方又多次因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无奈之下,2014年11月,两位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并且希望儿媳在他们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在庭审中,儿媳表示:在腹中胎儿仅有月余的情况下,丈夫突然离世,自己本就非常伤心,而公婆却将丈夫的死因归咎于自己并产生了纠纷。即便如此,自己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出世后,徐家血脉得以保留,此时老人对自己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且自己在为他们二老探望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无奈之下,自己才做出不让老人探视的觉得,且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法律对探视权问题所做的明确规定,然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而非本案中的爷爷奶奶,因此在本案中,不适用此条规定。然而,我国的法律对隔代谈望权并没有任何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但是无论从亲情的角度或是法律的角度考虑,法院支持老人行使探视权的主张,并无不妥。

毕竟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而言,孙儿是老人的唯一寄托,且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孙儿也是希望能够得到爷爷奶奶的疼爱的;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尽管我国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子女去世的情形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也无损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小编结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究竟有没有法定的探视权?相信您看过本文能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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