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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割?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而遗嘱不生效的,适用法定继承。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适用法定继承。

5、遗嘱全部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例分析

遗产继承

房屋确权之诉:

【案件回顾】

原告:罗家六姐妹

第一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律师

第二被告:天津某有限责任公司

六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罗于1983年病故,罗某某系罗某与韩某的子女中唯一的儿子,第一被告称在其父亲罗某病故后的1986年,为照顾其母亲韩某,第一被告便迁入天津市塘沽区朝阳街向阳楼某号即涉诉房屋,与其母韩某共同生活居住。涉诉房屋的原产权人为第二被告。1992年底开始进行房改购房工作,1993年2月10日,涉诉房屋办理了韩某名下占有50%与第二被告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第一被告称该购房款4359.17元系其交纳,为了安抚老人,故登记在了老人名下。1993年11月25日,韩某病故。2008年3月13日,罗某某在天津塘沽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继承了其母韩某在涉诉房屋中所占50%的遗产。2008年7月14日,罗某某与天津某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续购)补充协议”,第一被告购买了涉诉房屋的另50%的产权,并交纳购房款4153元,公共部位维修基金41元,共计4194元。2008年11月7日罗某某获得了涉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09年2月9日,天津市塘沽公证处又发出(2009)津塘沽证字第1号撤销公证书决定,撤销了罗某某继承其母遗产的公证书。该房屋所在地区因政府规划面临拆迁,原告认为,被告罗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六原告起诉第一被告罗某某要求继承,2009年10月12日,六原告又提起房屋确权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罗某某于2008年3月去的涉诉房屋中韩某的50%产权无效。2.依法确认罗某某与第二被告就诉争房屋中第二被告名下50%产权转让行为无效。3.依法责令被告方将诉争房屋过户恢复到韩某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意见】

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在公证前是韩莫的50%,第二被告也享有50%。第一被告罗某某以欺诈手段做了虚假公证,非法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罗某某系1998年才入住诉争房屋。

第一个50%购房款是韩某某自己交纳。

【被告方意见】

自1986年实际居住开始至1993年老人去世,老人所有的生活、生病都是由被告照顾。在其居住期间,涉诉房屋的相关费用均由其承担。在第二被告第一次出卖前50%的产权时,被告出资以老人的名义买了产权,老人的墓地都是被告自己出资买的。被告个人尽了赡养义务。

【审理结果】

从第一被告入住涉诉房屋至拆迁交房长达23年,六原告应该明知,且从未提出异议,现因拆迁补偿,便以第一被告虚假公证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证书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六原告要求确认第一被告取得涉诉房屋韩某的50%产权无效、与第二被告50%产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六原告要求将涉诉房屋的产权恢复到亡者韩某名下,无法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六原告之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网友咨询:父母的遗产一个儿子已死亡,有哪些人有继承权吗

父母的遗产一个儿子已死亡,有哪些人有继承权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由你父母所生的全部子女继承,死亡的那个儿子,如果他生前生有小孩可取得代位继承权。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关于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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