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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条件是什么?离婚怎样证明对方有过错?

核心提示: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离婚过错赔偿条件是什么?离婚怎样证明对方有过错?更多离婚过错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过错赔偿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告诉我们。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

离婚过错赔偿是一方在存在过错的,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得情况下,就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所以,离婚过错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必须是以上四种行为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那些一夜情、嫖娼、通奸、偶尔家暴、偶然虐待的行为,是不满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的。

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口述的,不满足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必须双方离婚,不离婚的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应获赔偿

李女士和张先生于2013年6月3日登记结婚,李女士当时实际年龄仅为19周岁。双方结婚后不久,张先生经常夜不归宿,此事引起了李女士的强烈不满,双方感情逐渐淡化。与此同时,李女士发现张先生经常与一陌生女子来往,在李女士的一再追问下,张先生承认其婚内有出轨行为并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2015年3月,李女士以其在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致婚姻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赔偿10万元。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李女士和张先生双方自愿离婚,并由张先生向李女士一次性补偿5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李女士在未满20周岁的情形下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是有效婚姻?二、李女士可否由于其配偶与他人同居而提起离婚诉讼?三、如果基于上述理由离婚,李女士可否向其配偶要求婚姻损害赔偿?

首先,一方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待无效法定情形消失后该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李女士在登记结婚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无效婚姻待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即转变为有效婚姻。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李女士未满20周岁便登记结婚,但在申请时其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即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即已转变为有效婚姻。

其次,另一方与他人同居,作为配偶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意指的同居行为,并非短期、间断性的居住在一起,而应当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存在状态。因此,当张先生在客观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李女士有权利依据此法定事由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李女士因其配偶张先生与他人同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向其配偶张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属于封闭条款,所以仅在存在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赔偿义务人仅限于具有过错的配偶,并不包括第三者。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仅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结合本案,尽管李女士与张先生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满20周岁,但如今李女士已经超过20周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该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同时,李女士可以基于张先生与他人同居的法定事由而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其有权利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怎样证明对方有过错?

离婚怎样证明对方有过错:

1、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3、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小编结语: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更多离婚过错方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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