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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样的过错能够要求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错是何等的普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如何认定过错?离婚什么样的过错能够要求损害赔偿?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过错?

我们通常百姓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那么,什么是《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呢?

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网友咨询:离婚时如何向过错方要求赔偿?

原告何某与被告徐某于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并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1个儿子,建有的共同财产。两人为了供小孩读书均在外地打工,孩子由徐某父母暂代。初到外面见到如此繁华城市的徐某,心里有些荡漾,夫妻两人各自找了份工作,不在同一厂里上班,经过一个月的熟悉,徐某认识了厂里同一车间的林某,两人经常在一起聊天,双方发现很聊得来就互相表明了心态,而且在外与林某重新租了一套房,之后徐某经常背着何某在外与林某秘密同居。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他们的行为很快被徐某的妻子何某发现并证实,何某对丈夫说,只要他承认错误并改正,她可以既往不咎。但徐某非但不承认,仍然执迷不悟,他一边哄骗妻子,一边哄林某,幻想着“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徐某的妻子何某对其丈夫有着深深的感情,刚开始还像原谅丈夫,但后来丈夫的所作所为令她很是寒心,为此何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儿子归何某抚养,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徐某与林某同居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没有以夫妻名义但已形成的婚外同居关系,尽管他对外不承认与白某同居关系,但在外有为同居作了物质上的准备,事实上也的确与林某同居,并且被何某发现和证实。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徐某的妻子何某提出离婚的理由也是因为徐某与林某存在的同居关系。在这次离婚纠纷中徐某负有主要过错,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决。徐某的妻子何某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受害人的地位,家庭的破裂是由于丈夫的外遇,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并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已经没有了感情,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离婚条件成立。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应该照顾无过错方,因此财产分割时因徐某承担主要责任,财产因少分。女方赵某并无过错,,应多分一些财产,并要求损害赔偿,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二、离婚什么样的过错能够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出现此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那是不是只要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形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在因为前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双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均不支持。

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过错”情形,如“一夜情”、“有第三者”、“妻擅自中止妊娠”等等,无过错方是否也可以主张过错赔偿呢?《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一夜情”属于不忠行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一方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可见,“一夜情”并非法定的离婚过错事由,因此也就不能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了。“有第三者”如果未形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也是不能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妻擅自中止妊娠”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因此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对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离婚过错方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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