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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案例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关于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事实婚姻案例

案情

原告戴某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婚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因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面是因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为原告戴某和被告殷某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该案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注意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裁判】

曾某系江西人,方某(女)系象山人。曾某从部队退役后于1990年与方某相识、恋爱,并于同年7月始一直于方某所在村内同居生活。1991年双方生育一子,2005年双方又生育次子。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方某所在村在1993年填报户口时将方某的婚姻状态填报为已婚。2006年后,曾某与方某的关系急转直下,曾某为此离家出走,从此对子女及家庭不管不问。虽经方某多次努力,但均未能挽回曾某的感情。方某心灰意冷,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曾某与方某于1991年即开始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且双方同居期间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该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故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法院确认曾某与方某夫妻感情破裂,并支持方某的离婚诉请。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呢?一般来说,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具体如下: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形的两性结合,并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享受婚姻法赋予配偶双方的各项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应予认定,在此基础上,法院再对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要件作进一步审查。

目前,我县农村仍存在一定量的事实婚姻。一旦一方提出离婚,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故大家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让自己的婚姻在法律的轨迹里运行,受到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怎么写啊?

我和他都是离过婚的,是一起打工时认识的,后来就同居在一起两年多了,我多次提出和他去领结婚证他都不同意,现在因为感情破裂我想和他分开,又怕他以后会骚扰我,想写一份协议书,请问解除事实婚姻协议书怎么写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双方直接分开即可。如果双方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则将你们双方协商的内容约定在合同当中,合同内容、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效力瑕疵即可。

小编结语:目前,事实婚姻的现象还是较为常见的。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案例,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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