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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生活中怎么认定事实婚姻呢?小编用一则案例来详细介绍一下。更多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介绍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双方在王先生的家乡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98年,王先生来到北京工作,2004年2月,刘女士和王先生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决定在北京市购买一套房屋,同年4月,王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65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与赵女士名下。不久,刘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上述房屋。

分析

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构成事实婚姻。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自198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构成事实婚姻,王先生在未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应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导致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符合解除的条件。

第二,因王先生购买涉案房屋,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其与刘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该房屋系二人事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王先生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与赵女士的名下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利,刘女士有权要求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法条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分割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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