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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等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要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是夫妻双方最为关注的事情。那么,什么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怎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原则是均等分割的。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进行分割。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网友咨询一: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分割?

去年11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最近我发现他在结婚后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买了一辆车。离婚时,这辆车子我们没有分割,请问现在我能否要求分割该车?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你可以要求分割该车。

网友咨询二:离婚时,退伍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丈夫18岁入伍,当了16年兵,退役时复员费和转业费一共得了350000元。我与我老公结婚9年,现感情不和,要离婚,离婚后,我能分到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某女士丈夫所得的复员费和转业费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女士可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主张分割。具体计算方式为:

第一,计算年均值:350000元÷(70人均寿命—18入伍时年龄)=6730.8元

第二,计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6730.8元X9年婚姻=60577.2元

第三,计算某女士可分割是数额:60577.2÷2=30288.6元

通过计算,离婚的时候,某女士可以分得30288.6元,某女士表示感谢。

网友咨询三: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离婚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吗?

陈伟说,2001年,他与家住新洲徐古镇的初中同学李小丽结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伟去广州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给妻子保管。妻子李小丽爱漂亮,几年下来买下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今年5月,陈伟回家发现家中几乎没有存款,询问后才知,原来妻子把大部分积蓄买了首饰。为此,陈伟与妻子发生争吵,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并决定协议离婚。

陈伟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小丽平分这些首饰,但李小丽却认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小丽“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小丽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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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更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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