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今年65岁,老伴走了五年了。这五年她一直一个人过,去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老李,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俩人都觉得对方不错,都想老来有个伴,打算结婚。因为俩人名下都有房产和存款,老人以及子女都担心结婚后因为财产有矛盾,所以想现在写个协议,在俩人百年以后,各自名下的财产都给各自的子女。请问这个协议要公证吗?如果不公证有效吗?
【律师解答】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梁女士完全可以与其丈夫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以后就财产分割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就梁女士提到的在两人过世的情况下,将他们俩人各自名下的财产都给各自的子女的协议,可以理解为遗嘱。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梁女士及丈夫都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要注意的是遗嘱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种类是多样的,不拘泥于公证遗嘱,也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遗嘱不以是否经过公证而确定其效力。
鉴于梁女士遇到的问题,建议梁女士与丈夫既可以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双管其下以确保问题的解决,避免今后纠纷的产生。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小编结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婚老人房产各归子女婚前如何签协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