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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协议”“保证书”等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核心提示:“忠诚协议”不算是一个新词,在如今“小三”纷飞的年代,这一纸协议成了无过错方最后的保障。长久以来, “忠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一直是个老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判例,审判标准极不统一。而最高法在修改《婚姻司法解释(三)》时,对此协议的效力最后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违约金、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财产作为惩罚的协议。司法实践中,还常以“保证书”、“认错书”以及“空床协议”的形式出现。

下面这个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最新判例却明确支持了“忠诚协议”的效力。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也应该充分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因为它代表了法院对婚姻过错方予以惩戒的一种明确态度,有可能产生全国法院对该判例的连锁反应,同时也会对当事人更加积极地制定“忠诚协议”产生一定的影响。

郑州晚报讯:出轨男子婚前保证书生效 房屋、轿车全部归女方所有

“我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财产归你所有……”这是婚前小付为小霞写下的保证书。这份保证书让小霞感动了好长一段时间,然而,一次不经意的QQ登录让小霞彻底失望了:看电影、吃饭、开房,QQ聊天记录完全“曝光”了小付和女网友们的来来往往。

敬爱的准老婆:

为了我们美满幸福的未来生活,我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

一、保证今生只爱你一人

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身体上都做到不背叛你,若找情人的话,本人的婚前财产归你所有,今生必须全身心地爱你,疼你,呵护你,照顾你。

二、尽到丈夫的职责

1.努力挣钱及时上交。

2.尽可能照顾家。

3.孝顺双方父母。

4.尽可能做家务。

三、我们的共同财产归你所有

…………

以上是我为爱情和婚姻作出的承诺,相信我们能恩恩爱爱地白头到老。

爱意浓浓的“保证书”,打动芳心

小霞比小付小12岁,是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的。

昨天,在法院提供的这张“保证书”上,记者看到的满是感动和幸福。

小霞说,这是小付为她写下的婚前保证书,虽然小付之前曾有过一段婚姻,而且在他们相爱期间,还曾与一个已婚女子有染并遭该女子起诉,“但看到保证书写得如此真诚,恳切,我原谅他了”。

小霞一直以为,这份保证书是她甜蜜生活的重要保障,“小付一定会爱我一辈子”。

不经意登录QQ,他的真实面目彻底暴露

小霞回忆说,“他的文笔特别好,人长得也不错,给人的印象挺好,但是,还没有考虑那么远,想和他结婚什么的”,毕竟她也打听到这个小付曾经很“风流”。

不过,在小付的猛烈追求下,又拿出了这份保证书,所以小霞答应了他的求婚,“结婚装修、买家具的钱都是我出的。”仅结余的3万元存款也让小付拿去做生意了。

2009年8月份,女儿降生了,小霞为了不影响小付工作,自己一人独揽了所有的家务,“他没操心过家务,也没给我一分钱,我也没说过他”。

没想到,小霞不经意间登录小付的QQ傻眼了,“约不同的女网友看电影、吃饭、开房,聊天记录上都写着呢”。

接下来,小霞打听到的消息,更是让她连死了的心都有。在她怀孕5个月后,小付就在网站发帖征婚,称自己是单身,没有孩子……

小付承认,自2003年起他就开始在本地聊天室里找各种人聊天、见面等,并以散文、小说等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保证书有效,房屋、轿车判归女方

去年年底,小霞拿着保证书,小付在网上连载的文章以及相关证据一纸诉状把小付告上了法院。

惠济区法院认为,小付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发生网恋,并在婚恋网上征婚,有伤夫妻感情。小付在婚前作出的关于如果不忠于小霞则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归小霞的书面承诺,系小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小付的行为违背了承诺,依据双方的约定,小付的婚前财产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小霞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小霞自行负担。

最终,判决准许小霞与小付离婚,房屋、轿车判归小霞所有。

律师快评: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违约金、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财产作为惩罚的协议。司法实践中,还常以“保证书”、“认错书”以及“空床协议”的形式出现。毫无疑问,本案中小付在婚前所作出的这份“爱的保证书”其内容和形式均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忠诚协议”效力之争起源于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判决支持了该协议的效力,而随后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例中却对于几乎相同的案情,否定了该协议的效力。

支持法院认为:协议的当事人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该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所倡导的夫妻忠实义务给予责任化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另一方面而言,该协议的存在确实会对婚姻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婚姻过错方的行为。因此,只要该协议是自愿订立的,就应合法有效。

反对法院则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该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该协议中所确立的经济处罚条款,也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之后,在《婚姻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最高院的法官都意图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予以盖棺定论。2007年,最高院民一庭的吴晓芳法官就曾在《人民法院报》公开发表文章,明确表示支持该协议的效力。而同在民一庭的杜万华庭长却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明确反对该协议的效力。他认为该协议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轻易认定该协议。面对如此激烈的争论,所导致的结果是由最初草案中支持该协议的效力,后演变为人民法院对此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最后正式法案公布时,该条款却消失的无影无踪。因此,该协议的效力标准认定标准迄今为止还是没有统一。

律师认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认定有效的判例真的值得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它可能会引起全国大多数法院对于“忠诚协议”效力认定一种连锁反应。特别是这种事前签订,并未在过错方发生过错之后补签的“忠诚协议”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如果过错方真的违反了该协议所确立的忠诚义务,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婚姻的无情破裂。于无过错方而言,不仅需要承担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更会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有此协议的存在,比直接举证要求过错方作出婚姻损害赔偿来得更为简单也更为有效。而于审判法院而言,认定该协议效力的存在,从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冶原则的一种尊重,同时也表达了法院对于过错方出现婚姻过错的一种惩戒态度,应是一件一举两得之事。

关于“忠诚协议”签订,由于效力不确定,当事人在制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议中应避免出现限制一方基本人权的内容。例如:禁止提出离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又或离婚时无权要求孩子抚养权以及不能探视孩子等条款。

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财产分配方案应符合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如财产分配后不能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或是约定了畸高的赔偿数额,法院基本上是不会认可的。

三、为尽量确保协议的效力,应避免在“抓奸现场”或是过错发生后,立马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对方签。这样的协议很有可能在离婚时,对方会以受到胁迫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愿而主张协议无效。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一般在离婚时才会予以认可,如果不离婚,单以该协议起诉对方赔偿,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四、由于“忠诚协议”较为敏感,当事人在制定此类协议时可以尽量接近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并以此来包含“忠诚”的内容。这样一来,被认可效力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网友咨询:丈夫出轨,有一个四岁的儿子,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有和丈夫签过出轨协

丈夫出轨,有一个四岁的儿子,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有和丈夫签过出轨协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想离婚的话,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

小编结语: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忠实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违约金、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财产作为惩罚的协议。司法实践中,还常以“保证书”、“认错书”以及“空床协议”的形式出现。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  新婚姻法  婚前协议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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