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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那么,如何正确处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更多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仅在程序上特殊,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防止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现就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精神病人做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可否做为原告起诉离婚?

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了精神病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那么精神病人能否作为原告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对进行诉讼是否包括提起诉讼,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解。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依据法理,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像正常理智人那样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的民事诉讼活动应由其监护人做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精神病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法院对此情况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不必做实体审理;那么可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呢?在法理上也有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其监护人,在经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之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就变成了法定代理人诉监护人的离婚诉讼,同一方既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显然有违法理;其次,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综上,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精神病人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理人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事实上,精神病人没有意识,已丧失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客观基础,他人为其利益代理起诉离婚并不违背其意志。相反,如不容许他人代为起诉离婚,就从事实上剥夺了其离婚的权利,即使其受到了严重的婚内侵害,也无法离婚。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上应当确立有条件地允许代理精神病人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制度,当配偶严重侵害精神病人权益,如,对精神病人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精神病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侵害精神病人财产等情况下,只要除配偶外的其它顺序在前的监护人能向法院举证以上事实,应当允许其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以牺牲精神病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代价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允许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在定争止纷、结束身份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方面具有其他途径所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

二、一般情况下,变更监护权应是正常人为原告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正常人不能直接向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权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除非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当然要在民事活动及诉讼中代理精神病人行使民事权利,这样,正常人做为原告起诉精神病人离婚,另一面又得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本来是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讼,变成了一个当事人的法律游戏,显然是不适当的。这样正常人在向精神病人起诉离婚前需先启动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法院在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中指定监护人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诉。

网友咨询:精神病人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我有一朋友结婚后患了精神病,他的妻子长期对他不管不问,一直都是由他父母在照顾他,请问,我朋友现在能不能向法院起诉和他妻子离婚并分割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首先,可以由你朋友的父母等近亲属向你朋友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申请认定你朋友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法院确认你朋友确实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确实存在你所说的妻子存在遗弃等严重损害你朋友合法权益情况的,你朋友的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关系。准许变更监护关系后,再由其父母代理你朋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的判离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确立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却不能以此作为判离的标准。前文列举的涉及精神病人离婚的三种情况,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做了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请注意前一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经治不愈”;后两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久治不愈”,一字之差,意思相去甚远,且如何理解“久治不愈”?有待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操作的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和公平正义原则,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生活、治疗、并给以经济上的适当帮助。

小编结语: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更多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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