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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

核心提示: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亲子鉴定监护权变更 探望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剥夺探视权。那么未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探望权吗?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探视权行使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原告昌某某(男)与被告冯某某(女)在2006年阴历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与2009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冯某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2、昌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自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昌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冯某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冯某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昌某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昌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问题】:对双方协议约定探望权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该协议中既有关于财产的内容也有关于身份的内容,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调整显然不妥。二、本案争议焦点是昌某某和冯某某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否对探望权进行有效约定。在此有必要对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和探望权的性质进行必要阐述。从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上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从本案来看双方所生儿子已满5周岁,已经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正是对父爱有强烈的需求的年龄,如果昌某某能够定期进行探望,对其心智发育健康成长是有利的,也符合法律设立探望权的立法本意。从探望权的性质来看,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的探望权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昌某某和冯某某虽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这种身份关系仍然存在。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昌某某既无权放弃,冯某某也无权剥夺。

综合所述昌某某和冯某某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昌某某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网友咨询:

几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当时已经下岗,靠作临时工挣一些生活费,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所以我与丈夫约定6岁的儿子由他抚养,我暂不负担抚养费。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阻挠我探望儿子。请问,我没有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吗?

法律分析:

你可以探望孩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你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的母亲,完全享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你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而丧失。你的前夫及其家人阻挠你探望儿子,实际上是剥夺了你依法享有的探望权。你可就探望儿子的方式、时间与前夫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探望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支持你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但应当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探望儿子的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例如致使他情绪反常、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根据你前夫的申请,法院将会中止你的探望行为,直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能恢复你的探望权。

网友咨询:在离婚协议里不付抚养费有探视权有效吗?

在离婚协议里不付抚养费有探视权有效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依据如下: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即只有当对方在探视过程中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或者造成对孩子的损害,才可以申请终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小编结语:从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而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定权利,是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探望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关于探视权的行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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