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杨女士在婚前签订一协议。按协议约定:
1、张先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张先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先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杨女士统一管理和支配,杨女士每月给张先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先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先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先生婚前的房产归杨女士所有,张先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先生向杨女士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先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先生在离婚时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杨女士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杨女士向张先生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杨女士搬出张先生的住房;
第三、即使杨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仍需向杨女士支付4万元钱款。
张先生与杨女士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杨女士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先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杨女士,并由张先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先生每月向杨女士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杨女士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张先生并无过错,也无向杨女士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杨女士,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杨女士,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向杨女士提出离婚时,应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20万元;张先生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杨女士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杨女士支付。关于离婚后张先生向杨女士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先生与杨女士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本案中,张先生与杨女士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杨女士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张先生在离婚后需继续向杨女士支付其月工资收入70%显失公平,主要考虑张先生离婚后的收入并不处于已确定的状态,且考虑双方婚龄较短;房贷继续由杨女士偿还的原因也是基于此。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是为了防止婚后夫妻之间纠纷的产生,夫妻婚前可签订婚前协议,促进夫妻感情的长久发展。违反公平原则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