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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前赠与的财产,悔婚后可以要回吗?

核心提示:很多结婚的年轻人,尤其是男方,为了表示对女方的爱有多重,或者是为了给予女方所谓的安全感,会在结婚之前赠与女方很多礼品,当然也有赠房子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婚没有结成,婚前赠与的房子还可以要回吗?毕竟房子的问题不是小事,针对这一问题,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前赠与是否可以要回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例】

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张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梁女士,后因种种原因,张先生没能和对方结婚。昨天,张先生被告上宣武法院,梁女士要求其兑现承诺。据悉,这是本市首起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这就给法院审理出了一道难题。

【律师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四种结果。

首先,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财产公证程序】

1、婚后财产公证是否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在场签字确认; 2、单方是否可以办理婚后财产公证;3、父母的赠与,若办理财产公证或者书面证明是赠与夫妻一方所有,是否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还是单方即可办理赠与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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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张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梁女士,后因种种原因,张先生没能和对方结婚。昨天,张先生被告上宣武法院,梁女士要求其兑现承诺。据悉,这是本市首起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官司。

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这就给法院审理出了一道难题。

【律师分析】

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四种结果。

首先,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财产公证程序】

1、婚后财产公证是否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在场签字确认; 2、单方是否可以办理婚后财产公证;3、父母的赠与,若办理财产公证或者书面证明是赠与夫妻一方所有,是否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还是单方即可办理赠与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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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即为不动产所有权属的变动,应按照《物权法》登记生效的原则来进行确认。

网友咨询:婚前赠予问题与财产分割

1.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买的钻戒及其他首饰,法律上算是赠予吗?离婚时男方能主张收回吗?2.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屋,婚后女方要求登记上女方姓名,离婚时怎么分割?女方能分得相关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你说的情况,对于钻戒及其它的首饰的所有权,这个要看双方在购买时的态度,单凭你单方面的言辞是无法判断的;而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女方也登上名字,离婚后,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但是由于女方没有任何出资,如果想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话,在男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女方有可能要支付房屋的相应房价,换一个意思就是,你要支付购房的款项。

小编结语:年轻男女谈恋爱到结婚期间双方可能会相互赠送许多物品,这些物品价值大小有所不同,如果双方感情出现破裂,这些东西是否应该返还,是很多人想搞明白的问题。希望看过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前赠与是否可以要回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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