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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能否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核心提示:现实生活中,恋人或者夫妻恩恩爱爱的例子不少。但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什么招数能让对方赔偿,就用什么招。其中,离婚或者恋人分手之前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是经常有的事情,尤其是结婚不久的年轻人最好这口。那么,男女分手能否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更多青春损失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官司越来越多,“青春损失费”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说法。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二、男女分手能否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恋人走到婚姻的殿堂一般需经过恋爱、订婚、结婚三种程序。订婚程序中,温州人特别好面子、讲排场,其土豪订婚仪式经常会让外地人咋舌、年轻人却步、父母亲增压。豪华的排场结束后,不多久双方或一方便提出分手。付出更多的一方往往心理不平衡,于是分手时索要“青春损失费”。

返还财礼还是青春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撇开借助婚姻索取财礼的以外,司法实践中对结婚财礼的纠纷处置一般是这样:如果一方给付财礼而双方却未登记结婚,或者即使是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一般判决返还财礼。反之,一般不返还财礼,除非给付彩礼的一方因为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这里的给付人往往包括给付人的父母。一句话,财礼是有条件返还,而“青春损失费”则不同。

离婚或分手时,一些妇女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我爱错了你必须赔我。

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否结婚在分手时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双方(有时包括父母)分手时协商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你称这笔财物是“青春损失费”也好,是“分手费”也好,只要双方自愿,法律是不鼓励不反对。也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父母,这么做是为了弥补另一方的“感情伤害”或者因自己或者自己子女“朝三暮四”的婚恋行为主动偿还对方的“感情之债”。如果你有幸碰到这样的人,说明你的“青春”在这些人眼里是有“法律价格”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误会法律会支持“青春损失费”。

你的青春你负责。“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离婚或者解除婚约时一方不得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一方也没必要在分手时去收集另一方如何“违法”造成自己的自己的青春损失。不可否认,现实有些案例中某些美丽的“小三”在与他人尤其是与官员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提出天价“青春损失费”却往往得到满足。那是因为精明的或者恶毒的“小三”掌握了与她同居的官员受贿或者贪污的线索,有敲诈勒索嫌疑。

这些交易的成功,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还亵渎了法律。

网友咨询:分手时写下“欠条” 法院判决偿还

张玲与李东以恋人身份相处并同居生活。2007年7月两人产生矛盾欲分手,为了安抚前女友,李东答应给6万元分手费,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载明“李东欠张玲医药费及各种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2010年12月前全部付清,如不履行,将诉请予法律解决”。事后,李东仅给了张玲5000元,剩余的款项经张玲多次索要均遭到拒绝。2012年3月,张玲将李东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东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李东向张玲出具“欠条”的起因是两人因同居而发生了经济往来与感情纠葛,“欠条”的内容包括医药费和其他损失,“欠条”的履行时限清楚明确,对不履行如何处理也有明确约定,该“欠条”形式完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张玲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李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楚的认识,其称“欠条”系受胁迫所出具,没有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判决李东支付张玲欠款5.5万元及利息。

三、怎样避免被索要“青春损失费”或即使被诉也能胜诉呢?

首先,应提倡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不要轻易同居,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要珍视自身的名誉。男女之间应诚实相处,守信用。如果分手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被索要者应向提出要求的一方讲清道理,而不要随意留下任何书面的诸如“欠条”或“借条”一类的证据,如果是出于情急之下或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不得不留下书面“欠条”或“借条”的,危险情况消除后,应报警,以此作为被逼的依据或对抗“欠条”或“借条”产生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

小编结语:目前出现的因情感纠纷产生的“感情借条”五花八门,如“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这种欠条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双方感情好的时候,说什么做什么都无妨,但一旦出现情感摩擦,这些“借条”会带来额外的麻烦,当事人应想清楚了再写,千万不要一时冲动或认为不会当真而乱写。更多青春损失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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