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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核心提示:同居是未婚男女双方自愿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不受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按各自意愿随意终止。那么,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迫于城市生活的压力,选择了先同居后结婚的方式,导致很多同居问题的发生。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双方只要自动解除,不再共同居住就可以了。

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 ,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91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040xxxxx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4组83号,职业:无业,联系电话:XXXXX

代理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 杨中良 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1月19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XXXXXXXX,居住地:。现居住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X组X号,职业:城管,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吴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同居关系。

(2)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3)要求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

(4)要求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

(5)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认识,相识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9月12日生下女儿胡某箬,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草率在一起,再加上性格严重不合,同居后未建立起感情,实在难以共同生活下去,被告胡某某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被告胡某某及其家人都不愿意和原告吴某在一起过日子,想尽快赶走原告以求和另外女子结婚,原告现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过着流离失所,漂泊不定的生活,鉴于被告胡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同居关系的感情,同居关系已经无法进行下去,孩子的生活费,看病费用等都急等着需要开销,为了维护原告吴某及女儿胡某箬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纵观整个案情来看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胡某箬一出生就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孩子判给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

原告吴某目前没有任何工作,还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因为孩子的抚养费用还有原告本人租房费用等都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的因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胡某箬每月抚养费2000元,因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及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二、告每月10日前将2000元打到原告账户XXXXXXXXXXXXX.

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如何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解除同居关系的方法,以及解除同居关系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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