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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强制执行有什么特点?

核心提示:探视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来往,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下文,小编为您介绍了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及相应的特点,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探视权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

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来说,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强制执行,能够从法律上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同时,满足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感情需要,还可以增加孩子与父母的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裂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子女未来发展、教育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长的家庭环境。单亲家庭的子女,多数会因为父母离异产生自卑心理和孤僻性格,如果长期得不到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缺少来自父亲或母亲的关爱,更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修改后的《婚姻法》探索从法律上确立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制度,弥补了我国探视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从源头上为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也从长远角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对实现监护权起到保证作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就无法履行,监护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探视权纠纷案件强制执行的特点及难点

虽然新《婚姻法》对探视权以及赋予法院以强制执行权利的规定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由于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加之探视权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举步维艰。由于探视权纠纷案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因而在执行上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为钱或物,或者是具有某一物质性结果的一定行为,如加工、修缮、恢复原状等等。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却是探视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既是行为也是人身权利,具有抽象性和复杂性。

其次,证据难以收集。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探视子女的协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对另一方探视子女,但到了需要探视的时候,被执行人总有借口不让探视,导致探视权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用哄骗孩子等手段消极地阻碍对方探视。在探视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各执一词,申请人称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但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加之证人一般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言可信度不高。最终导致法院难于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

再次,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被探视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只能不断采取执行措施,不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每次探视中执行法官都要参加,对被探视子女无形中也会造成其心理阴影。

基于上述特点,此类案件执行难可归结为三点:一是当事人举证难。探视时,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容易导致错案发生;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

网友咨询:孩子探视权执行问题

假如离婚了 孩子叛给对方,我是否有孩子的探视权呢?如果对方不给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呢?是不是还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您的问题分析,这此问题改成肯定式就是答案了。只是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难度很大,有证据证实对方未尽抚养义务或是其一此做法用及行为不利孩子健康成长的,可以变更孩子抚养监护人。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现行《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进行对子女进行探望,另一方不得进行阻挠。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及探视权纠纷案件强制执行的特点及难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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