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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欺诈婚姻的效力?

核心提示: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关于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欺诈婚姻的效力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欺诈婚姻的效力的相关内容。更多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

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其借助的是想通过欺诈的手段为该婚姻披上合法的外衣。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种欺诈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权利,即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欺诈的对象则是婚姻管理机关;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婚姻关系成立,欺诈婚姻未被确认无效和撤销之前,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至于欺诈婚姻属于婚姻无效或是可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给婚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查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亦给受欺诈一方申请人难以选择以何种方式申请确认。

笔者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认为,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其理由是:第一、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有《婚姻法》明确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该法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第二、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不真实、不自愿,这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该受到民法有关制度的约束,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向来采用特别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在特别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下,适用普通法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是完全合理的;第三、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有法律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以《婚姻法》只把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并不符合现行有关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有利于受欺诈一方及时行使权利。被欺诈人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为充分维护其意志自由,同时对欺诈的一方实施制裁,法律应赋予被欺诈人以撤销权,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力的决定权交给被欺诈人,使其能在充分考虑其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该婚姻的决定.因欺诈结婚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一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增加内容,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二、欺诈婚姻的效力?

【案情简介】

近日,佛坪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2007年3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河南省新野县一自称张某的男子相识,同年11月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经民政部门审查双方的户籍资料及身份证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2008年1月张某从刘某家中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刘某到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张某的户籍信息系伪造的,河南省新野县查无此人。刘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以张某存在婚姻欺诈为由受理本案并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处理意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而张某采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违反了该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婚姻的实质要件,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婚姻关系有效。本案不应以“无效婚姻纠纷”处理,应劝说原告撤回起诉,若欲解除婚姻关系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重新提起诉讼。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经劝说原告刘某已撤回起诉,并以“离婚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分析】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或身份行为的有效或无效,有其独立的评价标准。尽管有学说认为,婚姻行为是当事人双方基于结婚合意而订下的契约,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不能把“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这种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婚姻行为。结婚的本质在于双方产生结婚共同生活的合意,这种合意须双方自愿产生,故而只要瑕疵的婚姻登记并未违背双方结婚意愿,且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和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此类规范旨在规范管理或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而对不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例示主义,没有例示的情形,不属于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所以,本案应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欺诈婚姻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如本案中张某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形)不能作为无效婚姻处理。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民政部作出相关函复(法研【2002】81号),该函复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双方是自愿的,虽然张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取得婚姻登记证明,但这并不影响刘某对于和张某这个“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违背婚姻的本质。故在双方取得结婚证完成了婚姻登记行为后,应当认定婚姻成立有效

网友咨询:

我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10月我老公已有绝症病例,在不知情下通过媒人的介绍07年4月我们成为了夫妻。现生有一子已3岁了,09年5月绝症复发死亡作为他家是否应当对我有所表态,快一年了他家还是没人来讲和此事。现我直接对他家索要赔偿费,如果他家不支付起诉他是否对我有利。青春精神感情损失费能否要来,他们和媒人是否应有婚姻欺骗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所说的罪名目前法律没有规定。2、赔偿也很困难,通过非法律途径的话倒是有可能;3、目前情况下,你和你的孩子及你老公的父母有权继承你老公的遗产。怎么继承,你们可以商量。从这个角度,多继承一些倒是有可能的。

小编结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希望本文中关于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欺诈婚姻的效力的问题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欺诈婚姻的效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欺诈婚姻能否申请撤销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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