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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欺诈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

核心提示: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关于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欺诈婚姻的效力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欺诈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更多欺诈婚姻的效力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

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要确认本案中乙是否要对32万元的债务负责,首先要确认这笔债务是否能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成立共同债务的基本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甲在前次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乙建立婚姻婚姻关系,显然构成了法律上的重婚,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但自始无效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确认为前提,也就是说甲和乙的婚姻是否有效须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法院是否会以重婚为由作出该婚姻无效的确认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文已交代,本案中的重婚事实仅存在两天,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的事实已经消失,法院显然不会再支持,如此看来,要想通过重婚因素来否定以否定共同债务的成立是行不通的。

既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乙要想不对32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确认甲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这个办法来否定该债务的共同性,从而避免被要求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我们来看看这条路是否可行。

假设该案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规定可得知,除了符合本条中“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32万元债务显然不属于该条的除外规定,也就是说,该债务虽是以甲方的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甲乙双方共同清偿。这就是根据现行婚姻法律制度推导出的结果。然而不难看出,要求被欺骗的、未从32万元债务中享受任何利益的乙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显然有悖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此案例也突显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权利义务保护的不但与失衡。

婚姻法的缺漏

从以上对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对认定欺诈婚姻效力的规范缺漏和对认定的太过笼统,是造成乙方不知所措甚至可能对32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是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的关键因素。要改变这种失衡,让权利义务回到公平正义的标尺上来,首先就要让乙方的权利得到立法上的保护。

(一)确立单方欺诈婚姻的无效或可撤消制度

《婚姻法》仅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消性,却遗漏了对欺诈婚姻的定性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漏。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欺诈与胁迫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民法通则》规定:欺诈、胁迫导致的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消等。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该受到民法有关制度的约束,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向来采用特别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所以为了便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为方便地适用法律,为了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确立欺诈婚姻无效或可撤消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制度亟待修正

最高法院刚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方便了法院对债务的性质作出认定,但却忽略了对夫妻中无辜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此不分情由、笼统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规定实不可取。应根据具体案例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确定,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总的来说,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从新〈婚姻法〉的颁布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为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不少的缺漏与问题,尤其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看似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彻底否定了原有司法解释的合理认定,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

二、欺诈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

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具体表现在:

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民政局不同意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的要求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是理由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从以上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中请撤销婚姻。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欺诈婚姻登记的要求。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因此,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网友咨询:欺诈婚姻如果索取赔偿?

我有一侄女,与一男子在男方家未婚共同生活五年,有一儿子4岁,现该男子以无共同语言理由提出分手。现请教 一、我侄女现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如果小孩男方要,男方该赔偿我侄女多少钱为合理? 三、如果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该出多少抚养费? 四、如果男方耍赖,既要小孩又不赔偿还赶女方出门,女方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登记结婚就不属于夫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现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如果小孩的抚养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话,由法院判决。男方在法律上是没有赔偿的责任。

小编结语:欺诈婚姻属于婚姻无效或是可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希望本文中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欺诈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欺诈婚姻的法律漏洞,欺诈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欺诈婚姻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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