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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那么关于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事实婚姻关系是国家有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种婚姻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起诉离婚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认定为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同居关系,与以前称的非法同居关系法律意义是一样,在法律概念上取消“非法”两字是人权的进步,是人性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体现。即非法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而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并未确定为非法行为。如试婚行为,以前算非法的。

还有,当事人仅对同居关系的解除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即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如果由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反证同居关系受法律调整。

二、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基本事实】

1993年11月,我与迟某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3月,姑娘余某与迟某之弟也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7年3月,迟某的父亲去世。现在,我与余某都想离开迟家。

请问:我和余某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吗?

婚姻帮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12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你与迟某于1993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所以 ,你与迟某应是事实婚姻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

自1994年2月1日颁布起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余某与迟某之弟于2005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时虽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却应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

父亲死亡后,迟某与迟某之弟有权继承他们各自应得的父亲遗产的份额。其中,迟某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你与迟某属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应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你可以从这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得一半的财产分配权;而迟某之弟继承的遗产份额,因余某与迟某之弟不是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随之也不能取得遗产分配权。 因此,由于你与迟某属事实婚姻关系,你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而余某与迟某之弟属非法同居关系,余某随之也不能参与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

网友咨询:我想问一下,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子女的事实婚姻,需要写离婚协议?

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子女的事实婚姻,需要写离婚协议书,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和对以后不会有什么顾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需要离婚协议书。

小编结语: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新的婚姻法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只要补办结婚证后就认定为合法夫妻,未补办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希望本文中关于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事实婚姻怎么认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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