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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核心提示: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军人在离婚财产分割应不应有特殊保护。军婚受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军人的职业特殊所需要,军人的有些财产也应该受到特殊保护,但是军人的那些财产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呢!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的相关内容。更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我国法律保护军人的婚姻,军人的财产更应该受到保护。离婚中最难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军人的身份特殊,所以有些财产虽然是婚后取得亦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网友咨询一:老公是军人,如果我们分居自动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我们有一个儿子,家里的房产,存款,都是他的名字,如果离婚儿子会给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离婚问题。你们离婚,要么协议离婚,要么诉讼离婚,而没有自动离婚的。

2、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抚养子女问题。双方中,谁的抚养条件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子女就由谁抚养。二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给付抚养费,一般为其月工资的20%-30%。你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就要找出比对方好的抚养条件来,这对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极有好处。

网友咨询二:复员军人复员费所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我03年1月结婚,06年5月购房产一处十二万二千元,当时借款六万余元,贷款五万五千元,06年12月复员,用复员费将贷款和借款全部还清,因购房时我无身份证,房产证上只写了女方的名字,现在女方提出离婚,房产现价值三十万元,我能分多少,有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望知情人给解答,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情况,以及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复员军人的复员费是个人财产,由于房子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尽管只写了你妻子的名字,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而且对于还款事项,是用的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部分。

网友咨询三:军人离婚时,军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又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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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知识较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不像普通婚姻财产分割那样,是为了体现我国法律对军人财产的特殊保护。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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