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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结婚年龄规定是多少?法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

核心提示:结婚不仅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才予以登记,其中结婚年龄是其中最基本的条件,那么2016结婚年龄规定是多少?法定的结婚年龄又是多少呢?很多年轻人对上述问题不是很了解,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2016结婚年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最底年龄。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只有一方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网友咨询:结婚年龄是根据公历还是农历?

我是1987年6月6号出生的,是不是今年农历六月是六日就能领取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结婚年龄按公历算。办理结婚登记时,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由于现在是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年龄,差一天都不可登记。

中国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规定,少数民族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婚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吴进喜(化名),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江苏省泗阳县人。董丽莉(化名),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吴进喜、董丽莉先后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打工。2005年初吴进喜、董丽莉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因为大家都是外地人,都是打工的,有共同语言,第一天就有说不完的话,二人很快同居在一起。不久,董丽莉怀孕了。2005年10月28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董丽莉未满二十周岁,吴进喜家里托人搞了一张假身份证,把董丽莉的出生日期改为1985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也作了相应的改动,民政局核发了结婚证。2006年1月25日董丽莉生下儿子,起名吴明(化名)。

吴进喜、董丽莉在工厂打工收入本来就不多,生了儿子,花费更大了,小二口的压力很大。一日,在娱乐场所上班的小姐妹鼓动董丽莉到娱乐场所上班,轻松不说,单就收入工厂打工那点工资根本没法比。吴进喜虽然不清楚娱乐场所上班是怎么回事,但总感觉在那里上班不是很好,反对董丽莉去娱乐场所上班。经济的压力,让吴进喜的反对显得软弱无力。董丽莉坚持到娱乐场所上班,第一个月就得到了6000元报酬。这样更使吴进喜猜疑。加上上班时间的不同,难得在一起,往日的亲热不见了,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分居。

2012年8月,董丽莉向某人民法院起诉,称2005年10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董丽莉未满二十周岁,请求判决宣告吴进喜、董丽莉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董丽莉直接抚养教育儿子吴明成人,吴进喜承担相应子女抚养费。

【律师分析】

1、无效婚姻

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实质要件和通过法定程序确立的男女结合,才是合法婚姻,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称作婚姻,只是在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中才有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的提法。

2001年《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已作了全面列举,因此仅限于列举的情形为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至于其他如虚假结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都不能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且,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是相对原因,而不是绝对原因。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有该事由的,该婚姻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二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生活的,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小编结语: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在一些落后的农村,人们对结婚登记这个概念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结婚应该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可以登记,小编再次提醒,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登记,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关于结婚年龄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结婚法定年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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