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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久可以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哪些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或者有新的证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那有没有时间限制呢?离婚后多久可以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都可以反悔,可以反悔的情况有哪些?婚姻帮小编为您一一解答。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网友咨询:

我朋友谢某与前夫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各占50%的产权)。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将其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王,谢某的房屋产权保持不变,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谢某支付。

现在,谢某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明,想要撤销该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可行不?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谢某和王某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约定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辨查司法解释的原意,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谢某和王某于2013年7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所以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

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比如上面写有“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如何”等等的字样,就可认定为该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该份财产分割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该条件就是双方离婚,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离婚,该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没有生效,所以“允许当事人反悔”。

小编结语: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协议离婚后如果多财产分割协议不满一年内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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