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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有哪些?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时,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来论证。离婚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官司输赢的关键就在于离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离婚需要什么证据?离婚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更多离婚证据收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离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问题,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搜集和提供证据。很多自己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离婚证据有哪些?

(一)提供结婚登记证书。

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三)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Υ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七)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

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八)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九)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λ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十)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离婚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第一:婚外情证据的收集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第二: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第三:银行账号的保全

起诉离婚之前一般要弄清另一方在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资金账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第五:股权证据的保全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一般个人没有权利查询股票相关账号材料。

【案例】QQ聊天记录能作为夫妻一方婚外情的证据吗?

2012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3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4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三种证据无效的情形,前提在于当事人均遵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这时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还存在以上三种不合法情形时,该证据才以无效论处。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某作为妻子有权了解廖某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廖某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廖某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

综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情形,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隐私权,更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且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因此,该QQ聊天记录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小编结语:一旦夫妻一方要确定要离婚,应有意识地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更多离婚证据的收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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