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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怎么认定?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过错行为?

核心提示: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离婚过错方怎么认定?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过错行为?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个问题,婚姻帮小编帮您具体介绍,哪些可以认定为过错方,以及应该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更多协议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如果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哪些属于过错方?法律没有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

何为婚姻过错:

我们通常百姓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或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那么,什么是《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呢?《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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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过错方是指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直接认定“过错”证据及作用

实践中,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主要有:

1、接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

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时报警验伤,若报警验伤相关证据能直接证实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并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可直接证明加害一方存在过错。

2、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

若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都可以证实配偶一方存在过错。

3、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相对难以取得,不仅是因为“捉奸在床”较为困难,而且还因为收集证据尚需采用合法手段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若过错方自认,或过错方自己录制的与第三者性爱的录像、照片、与非婚生子亲子关系的鉴定书等,均可予以证实。

有了直接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以使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适当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比如,在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建议法院酌情对无过错方进行多分。但是,律师应提醒委托人,照顾无过错方只是一个原则,法院在掌握时,一般只会按量的区别进行处理,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并不会因为一方存在过错而无法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仅分得很少一部分共同财产。

间接认定“过错”证据及作用

用于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表现形式更为多样,比如类似传来证据等。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对方有过错,但是从证据本身的相互链接、以及通过通常的罗辑判断来看,可以得出另一方存在过错的结论,或者这种过错结论的概率性较大。司法实践中,单一的间接证据很难被法院采纳作为推定对方有过错的唯一依据,往往是从多份证据的关联性、联系上统一作出相关的逻辑推理。比如,在认定对方可能有婚外情的事实上,一方向法院递交了通话时段不正常的电信通讯记录单、照片、证人证言等,也许单单从每份证据上,不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但这些证据的结合,使一个正常的人从普通的判断标准上来看,对方可能存在婚外情,或者说对方的一些做法有损于夫妻感情,从而得出对方存在“过错”的结论。

律师对间接认定“过错”证据的收集,不一定要达到对方一定存在“过错”的最终结论,只要能证明对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或处理与异性关系上的做法,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隔阂的原因,或者是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责任方也对案件处理有利。这不仅从法院判决的法律角度考虑,而且也是基于与对方进行谈判及心理对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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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损害赔偿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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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男方的过错,男女双方不同再继续生活,女方提出离婚,女方离婚时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我是外地人,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现有一女儿,今年4岁,所住房子是婚前公公婆婆的,现在面临拆迁,男方由于不务正业,没有任何积蓄,婚后房间里的家用电器设置女方购买的,如果离婚,除女儿的抚养权外,我还能得到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所住房屋是你公公婆婆的,即使拆迁所得的收入,也是他们的。如果你们离婚,你们婚后所添置财产属于你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婚后的存款和债权,你也可以要求分割。离婚后的子女如果随你生活,你也可向他主张一定数量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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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必要的。关于离婚过错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离婚过错方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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